为加强学院监督约束机制,严肃校规校纪,规范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处理意见。
凡违反下列规定的一律列为学校黑名单,进行公开曝光,永不录用。
一、在学生入党、评先评优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相关规定,收受学生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者,除退还学生原物外,给予其行政记大过、行政撤职处分或解聘的处理。
二、在评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活动中,违反评审要求与程序,徇私舞弊收取或索要学生“好处费”者,从严从重处理,除退还所得外,给予其行政记大过,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违反考试规定,收受学生“小费”,随意为学生提分修改成绩者,除退还所得外,给予其行政记大过、行政撤职处分或解聘的处理。
四、在对外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归个人所有者,除收回所得回扣外,给予其行政记过或撤销职务处分。
五、在物质、物品(含图书资料等)采购中,凡收受商家回扣或推消费等归为己有的,除没收所得外,还要给予其行政记过或撤销职务处分。
六、学院对外承包的大型工程,一般应进行招标程序,择优录用,如因接受贿赂从中作弊,以受贿论处,除收回所得重新招标外,给予其行政记大过,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在施工、验收工作中,因接受“好处费”而放弃质量标准,对工程项目不进行严格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查,导致学院利益受到损害的,除没收所得外,给予其行政记大过、行政撤职处分或解聘的处理。
八、在财务活动中,因接受贿赂而放弃职责、使学院蒙受损失的,除没收所得外,应根据给学院造成损失的大小,给予其行政记过或行政撤职处分。
山西工商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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