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实施方案》(晋教体〔201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每学年均应按《标准》进行一次体质测试。
第三条 严格按照《标准》测试的要求,加强对测试人员的培训和测试器材的检测,确保测试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客观性,真实反映我校学生体质健康状况。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为保证体质测试工作顺利进行,学校成立体测工作领导组。体测领导组由学校主管校长及教务处、学生处、体育教学部负责人组成,成员为各二级学院院长。
第五条 体测领导组工作职责:
体测工作领导组负责制定体测工作的政策与方案,定期召开会议,对《标准》测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和解决。
第六条 体测领导组下设体测办公室,体测办公室设在体育教学部。
第七条 体测办公室工作职责:
体测办公室负责具体测试工作的实施,组织相关测试人员的培训,做好测试场地、设施、器材的准备工作;每学年的5-10月份将分别对全校四个年级的学生进行体质测试,并对成绩进行评定、汇总、归档和上报;组织进行体测课题研究工作。
第三章 测试项目与成绩评定
第八条 《标准》测试项目为九个必测项目,分别为身高、体重、肺活量、50m、立定跳远、仰卧起坐(女)、引体向上(男)、800m(女)、1000m(男)。
第九条 《标准》的各项测试方法均按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国家学生体质测试健康标准解读》中的有关要求进行。
第十条 测试数据上报教育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管理系统”,由系统统一评定成绩。
第十一条 确定等级:90.0分及以上为优秀,80.0-89.9分为良好,60.0-79.9分为及格,59.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第四章 体质测试成绩的应用
第十二条 每学年测试的原始数据和统计资料由体测办公室专人负责收集、保存,并定期归入学生健康档案。
第十三条 测试成绩、评定结果在测试结束后及时反馈给各二级学院。
第十四条 体测成绩每学年评定一次,计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列入学生档案,作为对学生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学生上年度体测成绩达到良好者方可参加评优及奖学金的评选。
第十六条 学生毕业时的体测平均成绩(本科4年)达到50分者方可毕业,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处理。
第十七条 因病或残疾学生,可填写《免于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并附医疗单位证明,经学院相关部门核准后,可免予体测。对确实丧失运动能力、免于执行体测的残疾学生,可参加评优评先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同时原山西工商学院学生体质测试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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