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工商学院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
信息来源:信息公开网   发布时间:2018-11-7   阅读:1061次    
 

山西工商学院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科研项目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提高   经费使用效益,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提升我校科技创新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和《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经费是指我校通过对外开展科技活动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按其来源分为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两大类。科技活动经费是指我校列入年度预算,举办或参加学术会议、学术报告、学术交流、科技咨询、科普活动等科技活动的经费。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以学校为科研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获得的国家、部委、省市等政府机构的各类科学技术研究计划和基金项目经费。校级项目按纵向项目对待。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社会单位或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各类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科技咨询、科技服务、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等方面的项目经费,以及政府部门非常规申报渠道下达的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  凡以山西工商学院名义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科研收入,全部汇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章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体制

第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学校、二级单位(院、部、所)、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

第五条  学校是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学校法定代表人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分管科研、财务、资产、审计等工作的校级领导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承担分管领导责任。

第六条 学校科技处、财务处、资产处等部门是促进科研活动顺利开展、保障科研项目正常实施的管理和服务部门,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一)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的常规管理、科研经费的预算审核,配合其他部门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收支管理、会计核算和决算审核,以及科研项目经费的到账通知、账户设置与核销工作,指导和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财务规定使用科研项目经费。

(三)资产处、设备管理处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固定资产等管理规定,对科研项目经费形成的资产进行管理。

第七条  二级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真实性承担监管责任。二级单位应根据学科特点和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科研资源,为科研项目的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科研项目负责人应据实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依据批复预算(或合同约定)使用科研经费,接受上级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管理

第九条  预算编制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包括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

(一)科研项目来源预算包括申请的专项资金、自筹资金、贷款、其他资金等。

(二)科研项目支出预算是关于科研活动费用支出的预算,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各类科研项目的费用支出范围,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编制科研项目支出预算计划,并对直接费用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做出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合作单位的参与人应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分别编制科研经费支出预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部门审核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

(四)科研项目支出预算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直接费用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科研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

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间接费用包括项目依托单位资源占用费(为科研活动提供的仪器设备及房屋的水、电、气、暖等消耗性支出)、科研管理费等。

(五)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按资金来源渠道分为中央财政资金项目、省级财政资金项目、校级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等几类,中央财政资金项目按照主管部门经费管理制度编制预算,横向科研项目按照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约定编制预算,省级财政资金项目、校级项目和政府部门非常规渠道下达的纵向科研项目以及没有合同约定的横向科研项目等按照本办法执行。

(六)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科目和支出范围


序号

经费预算科目

经费支出范围

直接费用

 

1

资料费

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资料和专用软件购置费、文献检索费等。

2

数据或样本采集费

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数据跟踪采集、科学研究用样本采集等费用。

3

设备费

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4

材料费

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5

测试化验加工费

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包括计算加工)等费用。

6

燃料动力费

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7

印刷、出版费

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打印费、印刷费、誊写费和需要支付的出版费。

8

知识产权事务费

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

办公费

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办公用品购买费、通信费、网络使用费等。

办公费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

10

车辆使用费

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城市内交通费、车辆租赁费及使用车辆所发生的汽(柴)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在经济科目商品服务支出的其他交通费中列支。

车辆使用费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5%

11

差旅费

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差旅费开支标准按照《山西工商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其中飞机票价格若低于同行程高铁或其他交通工具价格,凭相关证明材料经科技处审批后报销。

12

会议、会务费

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及参加学术会议、活动需要支付的会务费。

会议费支出按照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会务费支出按照举办单位书面会议通知规定执行。

13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

科研项目中发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按照外交部、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对部分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实行分类管理的意见》的规定进行分类管理。

14

国内协作费

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国内合作单位与人员参与项目研究所需要的测试化验加工费以外的费用。

国内协作费依据合作协议支付,不得超过到账经费的50%。

15

劳务费

指用于支付科研项目组成员的劳务费用或补助,以及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省级财政资金项目中劳务费支出包括:

(1)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人员的劳务费用;

(2)项目组成员中有工资性收入人员的劳务费用或补助。

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劳务费开支比例:

劳务费开支比例不得超过科研项目总经费的20%,其中人力资本投入比重较高的软科学研究,规划、设计、咨询类研究和软件开发类项目等的劳务费开支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

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劳务费开支标准:

(1)科研项目负责人每人每月1500元以内;

(2)高级职称科研人员每人每月1000元以内;

(3)中级职称科研人员及其他参与人员每人每月800元以内;

(4)助研学生及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应结合当地实际工资水平以及参与项目人员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编制。

16

专家咨询费

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省级财政资金项目专家咨询费执行标准:

(1)两院院士每人每天不高于6000元,通信咨询费每人每个科研项目不高于900元;

(2)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人每天不高于2000元,通信咨询费每人每个科研项目不高于300元;

(3)其他人员每人每天不高于1000元,通信咨询费每人每个科研项目不高于200元。

17

其他支出

与科研项目研究任务有相关性和必要性,且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的其他费用。

专家报告费按照山西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中讲课费标准执行。

间接费用

省级财政资金项目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不得超过科研项目经费资助总额的10%。

18

资源占用费

项目依托单位为科研活动提供的仪器设备及房屋的水、电、气、暖等消耗性支出。

19

科研管理费

科研项目经费资助总额的5%。

第十条  预算调整

(一)学校对经费预算没有调整权限,但由于研究内容、研究计划变动、承担单位变更等原因需要进行重大调整而导致经费总预算、年度预算、间接费用等发生增加或减少的,由学校审核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审批。

(三)横向科研项目的预算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填写《山西工商学院科研项目资金预算调整表》,经项目委托单位(有资金使用约定的)、学校科技处审核后执行。

(四)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的总额。

(五)科研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予调整。

第十一条  预算审批

项目负责人填写《山西工商学院科研项目资金预算表》(见附件),经二级单位、科技处、财务处审核后执行。

第四章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根据立项通知、经费拨款通知或合同(协议),到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科研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填写《山西工商学院科研项目资金预算表》,科技处审核后方可支出研究经费。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必须符合国家财经法规、会计制度和经费拨款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原则上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

科研活动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结算;会议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大额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十五条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单次购买5千元以下的计算机、打印机、照相机等设备,打印纸、存储设备、图书、文具等办公用品,硒鼓、粉盒等低值易耗用品,以及5千元以下的专用设备、专用科研试剂、专用科研用原材料等费用可以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凭发票据实报销。其中计算机、打印机、照相机等固定资产应在资产处入库登记后凭入库单报销;图书资料应在本单位资料室入库后凭入库单报销。

第十六条  科研活动中涉及社会调查、访谈等支付给调查、访谈对象个人的数据采集费,直接面向个人或偏远地区获得的样本采集费和从个人手中获得的购买农副产品等特殊材料支付的材料费,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按照“按需开支、据实报销”的原则,由费用支付对象签字,有关当事人、科研项目负责人书面说明,经学校科技处、财务处审批后可凭据报销。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涉及税收的,由学校财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或由纳税人申报缴纳。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科研项目经费按预算单笔支出金额在0.2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科技处备案;0.2-0.5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0.5-3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科技处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审批;超过3万元的,除履行上述程序外,还需校长审批。超出预算数额不大的,提高一个审批等级。

第十九条  外拨经费管理

外拨经费包括合作经费和外协经费。合作经费是指与合作方共同申报和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外协经费是指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自身技术、设备和工艺条件的限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检测、加工、设计、试验等发生的费用。

(一)需要外拨经费的科研项目,应当以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为依据,按照约定的合作(外协)单位、外拨经费预算额度、开户银行和账号办理。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

(二)科研项目外拨经费应严格按照预算计划执行,在预算计划应中单独列示。

(三)科研项目外拨经费一律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四)科研项目间接费用需外拨经费的,由项目依托单位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

(五)外拨经费审批权限:

科研项目外拨经费在3万元以下的(含),需项目负责人、二级单位分管科研工作的负责人、科技处负责人审批;外拨经费在3万元以上的,需项目负责人、二级单位分管科研工作的负责人、科技处负责人及学校校领导审批。

科研项目外拨经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关程序。

第五章  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及结转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经费决算

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科技、财务、审计、设备、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据实编制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告。有外拨经费的项目,外拨资金决算经合作研究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项目资金决算。

第二十一条  结转、结余经费

项目研究期间,年度结转经费可在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科研项目完成目标任务并通过验收后,应按照相关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安排使用结余经费:

  1.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1、结余资金2年内由学校统筹安排,专门用于基础研究的直接支出。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按原渠道退回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未通过结题验收和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应当在验收结论下达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3、因故终止执行的项目,结余资金应退回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4、因故被依法撤销的项目,已拨付的资金应当全部退回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因特殊情况退回资金确有困难的,应当由学校提出申请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核准。


(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1、结余资金可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费用支出。若项目研究成果通过审核验收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国家社科基金。

2、项目成果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国家社科基金。

3、因故被终止执行的项目,以及因故被撤销项目的已拨资金,项目所在单位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将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国家社科基金。

(三)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1、结余资金可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项目审核验收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按原渠道退回教育部。

 2、项目因故终止或被撤消,依托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决算及资产清单,审核后报送教育部。已拨资金或其剩余部分按原渠道退回教育部。

(四)省级财政资金项目

1、科研项目按时通过验收后,结余经费在一年内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安排,用于项目组成员开展其他科研项目或参加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项目验收一年后结余经费仍有剩余的,由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专门用于科学研究的直接支出。项目验收两年后仍有剩余的,由财政按原渠道收回。

2、省级财政资金项目结余经费不得用于人员劳务费支出。

3、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撤销或未通过结题验收、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保留两年,由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学研究的直接支出。项目主管部门要求退回结余经费的,在验收结论下达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

(五)横向科研项目

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科研项目合同(协议)规定的时间及时结题,科研项目负责人主动办理各项结题手续。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结余资金的70%用于项目组成员的科研酬金,其余可由项目负责人提取绩效。

(六)其他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科研项目经费形成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校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科技活动经费预算和开支范围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将科技活动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科技活动经费由科技处管理使用;

第二十五条 科技活动经费的开支范围:

科技活动中发生的打印费、印刷费、誊写费和需要支付的出版费;

科技活动中发生的的市内交通、车辆租赁及使用车辆所发生的通行、停车等车辆使用费;

科技活动中发生的城市间交通、住宿、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等差旅费;

科技活动中发生的会议费及参加科技活动需要支付的会务费;

科技活动中科研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交流的交通、食宿及其他费用;

科技活动中支付给专家的报告费;

开展科技活动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六条 车辆使用费在经济科目商品服务支出的其他交通费中列支;差旅费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会议费按照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会务费按照举办单位书面会议通知标准执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按照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专家报告费按照山西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中讲课标准的2倍执行。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科研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应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依法依规使用科研项目和科技活动经费,自觉接受科研、财务、审计等部门以及项目主管单位的检查与监督。

(一)不得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或借科研合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

(二)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预算;

(三)不得通过编制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或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

(四)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五)不得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六)不得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

(七)不得开支非科研用房物业管理费、娱乐场所消费、旅游费用、福利费用、罚款、捐款、赞助以及其他与项目研究活动无关的费用;

(八)科研项目和科技活动经费实行专项管理,各项目之间不得互转经费。

第二十八条  建立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奖惩机制和信用机制。对规范、科学、有效使用科研经费的科研项目、单位或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对研究行为不当或组织监管不力的科研项目负责人及二级单位,学校有权进行管理和干预,同时报告项目来源(委托)单位。

根据项目来源单位对项目的评价意见建立科研项目的信用档案,根据信用等级下拔科研项目间接费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山西工商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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