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工商学院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与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信息公开网   发布时间:2018-6-13   阅读:1829次    
 

山西工商学院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

审核与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新增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暂行办法》(晋学位办〔201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审核工作的原则是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开透明、公正合理。

第三条 学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下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审核专业条件

第四条 申请增列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专业建设

1.专业定位准确,发展规划科学、合理,发展方向明确。办学思路清晰,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中心,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观念。

2.专业设置满足社会需要,能有效指导专业建设;专业建设措施得力,成效显著。

3.人才培养方案符合我校建设“高质量、有特色、现代化、应用型高等学府”的办学目标,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人才培养理念;注重能力培养,更新人才培养观念,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建立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课程体系,实现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能根据学科发展定期或适时修订调整培养方案,执行情况好。

(二)教师队伍

1.专业负责人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科研成果较多,学术水平较高。

2.专任教师人数满足教学要求,专业核心课程教师充足。教师队伍的专业背景、学历、年龄、职称等结构合理,发展趋势良好,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者的比例较高。

3.教师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较强的科研能力,承担一定数量的科研项目,发表一定数量的科研论文,对教学形成良好支撑。

(三)教学条件及利用

1.生均经费能够满足专业人才培养需要。

2.专业教学实验室配备完善,设备先进,利用率高,在专业人才培养中能发挥较好作用。

3.专业图书资料数量充足,种类较全,满足专业教学的需要。

4.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完善、稳定,满足实践教学要求。

(四)教学过程及管理

1.课程建设规划科学合理,建设成果显著。

2.教材建设规划科学合理、有保障。

3.教学研究与改革总体思路清晰、有计划、有措施,执行良好,教师教研教改积极性高,重视教学方式、方法及手段的改革,改革成效显著。

4.教学管理制度健全,教学质量标准完善、合理;教学计划执行严格,效果显著;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科学、完善,运行有效,成效显著。

(五)实践教学

1.实验(实训)课程设置科学合理,实验开出率高。有一定数量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

2.实习教学环节设置科学合理,计划性强,过程管理严格。

(六)毕业论文(设计)

1.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制度健全,制订了规范清晰的论文(设计)要求。

2.毕业论文(设计)选题的性质、难度结合实际,科学合理,全面反映培养目标要求,达到专业综合训练要求。

3.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由讲师及以上职务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数量足,水平较高。

4.毕业论文(设计)过程管理严格、科学,质量有保障。

第三章  审核过程

第五条 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审核。

(一)审核时间

拟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应于本专业第一届本科生毕业的当年2月份开展申请工作,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启动审核工作。并于当年2月28日前向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评审并报送相关材料。

(二)审核程序

拟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评审程序:专业自评整改学校外请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论上报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三)评审方式

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评审采取实地评审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会议评审

会议评审由专家组查阅评审材料、专家讨论、专家投票表决等多个环节完成。

2.实地考察

实地考察包括专家组听取汇报、对照评审指标体系进行实地考察和听课、分类召开座谈会等程序。

第四章  质量监督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做好各年度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自主审核工作安排,不断完善质量监控体系,努力营造良好的学术和育人环境,提高学位授予质量,并且在每年开展专家评审论证之前,将相关材料报省学位办备案。

第七条 接受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评审,是专业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要以开展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工作为契机,全面促进专业建设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专业负责人应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在二级学院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和落实本专业的各项评建工作任务。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人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所有申请材料要严格把关,认真组织审查核实。如申报材料不属实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九条 认真抓好专业整改建设的落实工作。由教务处负责收集和反馈评审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并指导各申报专业及时制定好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任务和目标、具体措施和完成时间,并负责全程跟踪监控专业整改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 加强对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管理。教务处会同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办学质量、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等实行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发现严重问题的专业将责令其整改建设,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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