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工商学院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信息来源:信息公开网   发布时间:2017-11-6   阅读:1509次    
 

山西工商学院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教发﹝2015﹞7号)精神,加快建立和完善应用型专业人才培养机制,积极推进教育目标和质量标准更加对接社会需求、更加符合应用型高校的办学定位,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下人才培养的需要,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增强办学特色,培养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根据我校“十三五”期间学科专业建设规划的要求,成立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 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学校各本科专业建设与教学工作的咨询、指导机构,在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委员会遵循应用型专业人才培养的客观规律,按照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的要求,探讨新时期应用型本科专业教育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指导专业改革,加强专业建设,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做出贡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由行业领域内企事业单位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专业(学科)带头人、专业教研室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其中企业或行业专家不得少于40%。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秘书长 1名,委员4至8名;凡同一学科领域由多个相近专业联合组建的委员会,每个专业的委员人数不少于2名,其中1人必须为行业企业的专家;二级学院院长(或副院长)担任该委员会主任委员,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一般由行业企业专家担任。

第六条 委员任职资格:

1.关注和热心应用型本科教育,积极参加专业改革和建设;

2.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实践能力及相关经验;

3.在本专业领域连续工作三年以上,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七条  委员会的组建程序:

1.根据专业建设需要,在深入调研、充分酝酿、反复筛选的基础上,提出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遴选意见,报教务部门统一汇总整理;

2.教务处会同人事处和教师工作处,按照委员会成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经执行院长签批后生效;

3.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颁发聘书。

第三章 工作职责及权利

第八条 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

1.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和行业发展的需要,研究专业设置与建设规划,明确专业建设的目标和任务,提出主干学科及相关学科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建议;

2.按照行业发展对应用型专门人才的要求以及学科发展的需要,坚持教改引领,聚焦专业特色,深入研究专业教学标准,明确具有应用型本科特色的专业培养目标,提出与相关职业的知识、能力、素质相适应的课程体系架构的指导意见,并适时指导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

3.致力培育“双师双能”师资,按照“一师一优课、一课一优师”的目标,打造学科专业教学团队;

4.指导本专业按照校企合作的运行模式实施课程开发,建立突出应用能力培养的专业主干课程的课程标准,规范课程教学活动设计,审定课程考核实施方案;合理规划和指导优质共享课程的开发和相关教学资源的建设;

5.按照应用型本科强化实践教学的要求,指导并帮助校内实验、实训基地和校外顶岗实习基地的建设,建立实践教学环节的长效机制,积极推进实践教学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6.按照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开展以重要教学环节和关键控制点为主要内容的教学质量的监控与指导;

7.委员会实行定期全体会议议事制度,并向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委员的权利

1.委员对本专业教学工作有知情权、建议权、评价权;

2.委员在委员会开展工作,享受相应待遇

3.校外委员可经委员会向学校推荐受聘担任该专业的客座教授;

4.校外委员可经协商利用本院的教学资料和教学设备,指导开展科研和培训工作;

5.委员可协商开展横向课题研究,以及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等校企合作项目的研制开发工作方面发挥适当作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教务处受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委托,负责本章程的解释。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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