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工商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信息公开网   发布时间:2017-5-15   阅读:1996次    
 

山西工商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

实施办法(试行)

为维护学术尊严,加强学生学术道德建设,促进学生学术诚信,规范学生学术行为,防范和惩治学位论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维护我校办学声誉,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和学校实际,制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学位论文是指攻读我校学位的各类本科生撰写的以山西工商学院为著作权人单位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含设计说明书)或其他毕业实习环节产生的作品或产品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1.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2.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3.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4.伪造数据的;

5.其它由山西工商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为作假行为的。

第三条 作假行为预防

1.各二级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计划和作假行为预防措施,组织、落实本学院的学位论文规范管理工作,并负有对本学院教师、学生进行防范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规范学术道德的教育责任和义务。

2.指导教师在把好学生学位论文的工作进度和质量的同时,负有学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防范教育责任。详细要求如下:

1)在学生开题时,指导教师必须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预防教育工作,阐明作假行为的情形及其带来的严重后果,并要求学生作出相应的承诺,从源头上防止学生作假行为。

2)在学生做学位论文过程中,指导教师在定期检查学生工作进度和质量的同时,提高学位论文作假预防意识,一经发现有涉嫌作假行为,立即责令学生修改论文。

3.在答辩前一个月,学院组织教师互相抽查,并采用论文抄袭检测系统进行论文检测,一经发现具有作假嫌疑的学位论文,责令其修改甚至重新撰写论文,否则不能进入毕业答辩环节。同时学校将组织督导团抽查和利用论文抄袭检测系统抽检等措施加以复检。

第四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程序

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及各二级学院应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受理作假行为的举报,并做好详细的登记工作。相关部门应在接到举报或发现作假行为后,及时予以受理,并反馈给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2.在发现或接到作假行为举报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3.调查结果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形成调查报告,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必要时,可以聘请校外专家进行调查。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对作假行为进行认定、处理并以书面形式将处理结果告知其本人。

第五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与处分

1.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作假行为事件处理期间负责配合学校进行调查、取证和核实工作。

2.经过检测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占正文的30%(不含)至40%(含)之间(原则上文学类、艺术学类、经管类专业不超过30%,理工类专业不超过40%)的,要求学生对其论文进行修改,在学校限定的时间内提交,检测系统复查合格后,准允其按期参加论文答辩,其毕业论文成绩最高记为及格。

未在限定时间内提交或提交修改的学位论文未通过审查,经过检测后,文字复制比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予以其延期半年答辩并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3.学生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代他人撰写、组织代写的、出售或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学生,将给予其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并给予其开除学籍的处分

学校教职工(含外聘专任教师)参与的,将予以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5.已授予学位的学生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行为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认定,可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6.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

7.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将报执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条 受处理人员的申述程序

1.受处理人员如对认定或处理结果有疑义,可在接到通知的三个工作日内填写《山西工商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复议表》,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2.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复审的认定工作,并做出最终处理意见。

第七条 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二级学院的年度考核内容。全校师生应严格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弘扬优良学风,杜绝学术不端

第八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山西工商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复议表

姓    名

学号

联系电话

所属学院

专业

指导教师

论文题目

作假行为

认定结果

提出申请

复议理由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指导教师

意    见

 

指导教师(签字):              

年    月    日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最终复议结    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此表一式一份,由教务处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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