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工商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信息来源:信息公开网   发布时间:2015-12-2   阅读:1960次    
 

山西工商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015年3月9日校学术委员会研究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2条“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以及其它有关条款的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山西工商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我院学术审议、评定、论证和决策的最高学术权力机构,在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宗旨是:发扬学术民主,弘扬科学精神,促进学院教学与科研工作的科学管理、科学决策,不断提高教学和学术水平,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与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指导学科、专业建设,审议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和教学、科研规划。

第六条 指导实验、实习设施建设,审议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

第七条 评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和拟引进的优秀人才规划。

第八条 审定学校的科学研究方向,评议论证研究项目,监督项目的实施。

第九条 评议科研成果、重要教研成果和著作等方面的学术水平和学术价值,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奖励建议。

第十条 评定、审议、推荐上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第十一条 推动和促进校内外的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参与审议由学院资助出国(境)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和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的有关事宜。

第十二条 评定、审议有争议的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纠纷问题。

第十三条 评价、指导、审议学校主办的学术刊物。

第十四条 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十四条 完成院长交办的其它学术性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为17-25人,每届任期3年。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应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光明磊落,办事公正,原则性强,为所在学科的学术带头人,熟悉所在学德意志精制学术状况;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职责和按时出席学术委员会议;原则上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经委员会会议同意,根据需要可聘请顾问和工作人员。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顾问和工作人员时,须报校委员会批准并征得被聘请人及所在单位同意。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校长兼任;设副主任2名,分别由分管科研工作的副院长与相关领导兼任;设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挂靠科技处,办公室主任由科技处处长兼任,负责日常与一般事务的处理。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的成员由各院部和相关部门民主推荐,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专业、学科分布情况,分配名额,择优选聘。委员可连聘连任,但连任的委员数不得超过总数的3/4。

第二十条 新任学术委员会委员须由三名现任学术委员会委员联名推荐,经学术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表决通过,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由院长聘任;连任的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上届学术委员会民主推选确定,由院长续聘。

第二十一条 增补学术委员会委员,如因故学术委员会人数少于17名时进行缺额增补,依新任委员产生办法推选产生。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学科或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调整或撤并方案由办公室提出,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批准。各专业委员会由5或7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主任及副主任人选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是校学术委员会成员,但也可根据需要聘请3-5名学术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专家担任非常任委员。非常任委员在相应的会议上拥有发表意见、质询、参加表决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首届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由校长聘任。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1、学术委员会会议上有发言权、辩论权、表决权;

  2、对学术委员会拟评议的事项有调查权和查阅有关档案资料的权利;

  3、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建议、质询权;

  4、有权向学术委员会提交书面退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1、遵守本章程,按章程的规定从事各项学术活动;

  2、积极参加校学术委员会的会议和参与院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

  3、努力完成院领导委托的有关科研及学术活动任务;

  4、对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内容保密。

  5、因故不能出席院学术委员会会议时,须事先向办公室主任请假。

 

第五章  议事规程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全体委员会议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经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三名以上的学术委员联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受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也可以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应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所要审议和讨论的议题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讨论决定事项,出席会议委员人数达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为通过。在学术问题上,要注意保护少数人的意见。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议事回避制度。学术委员会审议与委员有关的事项时,相关委员应当回避,特殊情况下,经学术委员会同意,该委员可以旁听或发言,但学术委员会投票时,该委员必须回避。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重大学术问题时,可邀请学院内相关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会议,并充分听取其意见。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有关学术问题的文件,由主任委员签发;向学校提供咨询、建议的,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经主任委员审查后提交学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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