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工商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信息公开网   发布时间:2015-12-2   阅读:1458次    
 

山西工商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2015年3月9日校学术委员会研究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我院科研项目的管理,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加速优秀成果产生的步伐,促进我院的发展,参照有关兄弟院校的科研项目管理规章,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处是科研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管理,包括项目立项、中期检查、结项验收和经费管理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项目分为以下三类:

一、A类项目  主要指我院承担的由国家、各级政府和我院提供科研经费(含贷款)并立项的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A1),各部委、省、市政府(含厅局)项目(A2)。

二、B类项目  主要指我院承接的由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横向科研项目。包括技术合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 

三、C类项目  我院自筹经费设立的项目如院基金项目。

四、D类项目  技术转让、专利转让、专利许可的项目。

第四条 科研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

 

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

 

第五条 科研项目的提出,应有利于地方的建设与发展,提高地方科技水平;有利于行业技术进步,提高行业科技含量;应能为我院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符合我院的发展规划;有利于我院的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办学水平。

第六条 科研项目的申请范围包括哲学、人文科学、自然科学、工程与技术等学科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推广应用和科技服务等。

第七条 申请条件

一、项目的申请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的能力和精力,有比较充分的前期准备,并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二、申请项目须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先进可行,符合地方和行业以及我院建设与发展的需要,经费预算合理。

三、对正在承担校级以上项目,或三年来立项(包括各渠道项目)后未按期完成研究任务,或不执行科研管理规定的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再批准立项。

第八条 院基金申请与立项

一、科技处每年十一月初向全院发布下一年度院级基金项目申报要求。

二、各部门组织申报,项目申请人填报《山西工商学院科研项目申请书》,经部门审核后、签署意见并盖章,于十二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科技处

三、科技处对科研项目的立项评审分为形式审查、专家组评审和院领导审批三个步骤:①形式审查对不符合申报要求及手续不全的项目不予受理;②专家组(学术委员会或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并反馈课题组;③审查结果通知书经院领导审批后送申请部门,再由申请部门传达给项目负责人。

四、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立项的课题列入学院科研项目年度计划。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即为项目承担部门。

第九条 上级项目申请与立项

一、科技处随时发布各级各类项目申报要求,有关部门可根据实力条件组织人员积极申请。申请者要认真填写申报材料,经科技处审核后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二、上级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和承担部门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 承担部门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保持项目负责人及研究队伍的相对稳定,如项目研究人员因工作调动、健康或出国进修一年以上等原因,不能如期完成研究任务,督促项目负责人办理项目研究人员更换手续。

第十一条 课题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在一个月内召开开题报告会,随后开始实质性研究工作,按计划完成。凡调整研究内容、延长研究期限、中止研究计划等,项目负责人在征得项目承担部门同意后,向科技处提交申请报告,经科技处组织审查并签署意见,报院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跨单位合作项目,项目负责人为我院职工的,由课题申请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 学校跨部门项目一般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负责实施,相应部门应予以支持配合。

第十四条 科技处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具备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的项目,或一直不开展研究工作的项目,经主管院领导同意,可做出中止或撤消该项目的处理。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我院财务制度。项目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备费、实验材料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费、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及其它相关费用。项目经费的使用应做到合理安排,精打细算,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到位后,在院财务处、承担部门和科技处的管理监督下,项目负责人按《科研经费管理条例》的要求支配使用。

 

第五章  结项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必须结项。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计划完成的时间向科技处提出结项申请,填写《山西工商学院科研项目结项表》,并将项目结项支撑材料交科技处,由科技处按《科研项目验收评审细则》组织评审、验收工作。

第十八条 哲学、人文科学研究项目的最终成果形式应为:确有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的研究或咨询报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公开出版的专著等。

第十九条 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的科研成果形式应为: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学术上有新见解,对专业建设和科技发展有指导意义的理论研究报告,并有国内外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公开出版的专著,视情况还需原理性的试验装置或模型等。

第二十条 工程与技术研究项目的科研成果形式应为:解决生产建设中的科学技术问题,具有先进性和实用性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并具研究报告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或提出专利申请等。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产生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评审、鉴定资料等,均应标注“山西工商学院科研项目”,并注明项目编号,申请专利的专利申请人要署名山西工商学院、否则不能作为验收依据。

第二十二条 科技处将加强验收管理,组织有关专家对结项的项目进行总体评议,评议结果与下年度科研项目的安排直接挂钩。对于项目完成水平低,达不到申请书规定的指标,撰写的项目研究报告不认真等一些经专家认定成绩较差的项目承担部门和项目负责人,采取减少资助和限制新立项目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由于不可抗拒因素或委托方的原因不能按原要求完成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征得承担部门同意,及时向科技处提交情况报告,以便于共同研究妥善处理的办法。对不及时提交情况报告的视为故意拖延,由此而造成的后果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未按合同要求和计划进度完成且给学院造成较大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等)的项目,由科技处提请审计、监察部门进行审查,分清技术责任和经济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项目发生经济损失,原则上由项目组或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六条 凡学院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其成果均属学院享有,项目组成员可享有署名权。科研成果的归属,应在科技处代表学院与项目承担部门、项目负责人签订的《山西工商学院科研项目实施协议书》中予以确认。我院承接的由第三方委托的科研项目,其成果归属和署名权应在委托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应办理结题验收、成果登记、归档和申报奖励工作,成果材料由项目负责人提供。

第二十八条 对完成较好且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项目可组织申报本院和上级科技成果奖。

第二十九条 申报本院科技成果奖的项目,由承担部门和科技处推荐,经院学术委员会(或组织相关专家)统一评审,报院长批准。

第三十条 申报上级科技成果奖的项目,由承担部门和科技处提出推荐意见,经院学术委员会(或组织相关专家)审查和院领导批准后上报。

第三十一条 科研成果报奖材料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成果完成人的排序应按实际贡献大小确定。同一成果不得重复申报同一类别的奖项,已获奖成果不得再申报低级别奖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山西工商学院科研项目申请书》

附件2:《山西工商学院科研项目研究人员更换申请书

附件3:《山西工商学院课题中期进度检查表》

附件4:山西工商学院科学研究项目结项评审验收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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