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工商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2015年3月9日校学术委员会研究通过)
第一条 为了强化科研经费管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维护学院、部门和项目组的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本院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税收政策与规定。
第三条 科研经费应本着量入为出、资金积累、滚动发展、款到切块的原则,节约使用。
第四条 科研项目立项时应充分考虑所需经费的数额并留有一定的余量。
第五条 科研项目的经费到款后,由财务处和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类别、合同规定等填写到款单,扣除应交税款后,由承担部门和科技处共同审核,以实际到款额为基数,按下表的比例进行切块分割。
项目类别
|
院经费
|
科研管理费
|
部门经费
|
项目经费
|
A类
|
按有关规定执行
|
B类
|
5%
|
3%
|
2%
|
90%
|
C类
|
按校有关规定执行、专款专用
|
D类
|
25
|
10
|
10
|
55
|
第六条 A类(纵向科技项目和院级项目)经费,按照上级和本院有关规定执行,专款专用。
第七条 B类项目(横向科技项目)以项目规定合同经费额扣除项目配套代购设备费后作为基数进行切块分割。代购设备费的数额由承担部门和科技处根据合同规定确认。代购设备费如有节余,可转为科研经费并追加切块分割。
第八条 C类项目(院级项目)经费,按照本院有关规定执行,专款专用。
第九条D类项目(技术转让、专利转让、专利许可)经费以实际收入(除去中介费用等)作为切块分割基数。
第十条 校级配套经费主要作为场地、设备及水电等的使用费,学院不另收取该部分费用。科研管理费主要由科技处用于科研项目进行管理时的合理支出。
第十一条 部门经费按照福利基金40%、部门科技发展基金60%的比例进行分割,按院财务制度规定使用。福利基金主要用于对科研人员的奖励。部门科技发展基金主要用于项目配套经费、项目申报、立项、合同洽谈、验收、成果鉴定和报奖、项目前期预研和项目管理等。
第十二条 A、B 类项目可从合同实际到款额中项目经费部分提取科研津贴,分批到款的,分批提取。提取的比例为:院方争取到的项目,按项目经费额的10%提取;教职工自行争取到的项目,按项目经费额的20%提取。
D类项目的技术收入实际到款额中项目经费部分,作为劳务酬金发放给项目组,项目组内部由组长负责按照实际贡献大小分配。
第十三条 项目结项后,可从剩余款项中按不超过50%的比例提取科研酬金。其余部分用作科研发展基金。科研酬金由项目负责人按实际从事项目研究人员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的合理支出,原则上实行包干使用制,严格控制招待费、通讯费、劳务费等的支出。使用过程中不得出现赤字。
第十五条 项目需缴纳的税金(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附加税等)由项目组承担,从项目实施费用中支付。科研津贴、劳务费、酬金等的个人所得税自理。
第十六条 下列情况暂缓或不予提取科研酬金、劳务酬金:
一、项目未按进度要求进行,可能给学院造成经济或名誉损失的;
二、项目未按要求办理结项手续的;
三、所在部门和科技处认为暂时不宜提取的。
第十七条 在保证项目完成并符合财务、税收等有关政策的前提下,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合理使用。正常支出,项目负责人签字生效;劳务费、项目酬金及数额较大的款项支出,须经承担部门、科技处、人事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核,经主管院领导批准。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