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工商学院科研经费报销规定
信息来源:信息公开网   发布时间:2015-12-2   阅读:1961次    
 

山西工商学院科研经费报销规定

(2015年3月9日校学术委员会研究通过)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提高科研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科研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结合学校科研工作的实际,本着规范管理,节约高效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科研经费实行统一核算、集中管理和专款专用。

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财务有关规定,并接受审计处、科技处、资产设备管理处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经费支出必须按批准的合同预算或项目任务计划书执行,经费支出范围必须与预算口径相一致,不得超过项目预算范围。在项目经费使用前,项目负责人应将批准的合同预算或项目任务计划书复印件交财务处备案,以便控制预算的实施。

第三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只限于本项目的研究工作,按照 “专款专用、独立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由项目负责人按批准的经费预算掌握使用,总体上符合经费预算执行率与项目研究进度相匹配的要求。

第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报销程序由科技处审核,主管副院长审批,所有报销单据经财务处长审核签字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条 校内资助项目的经费使用严格按照按学校预算经费报销标准和要求执行。科研经费报销经办人必须为项目经费负责人或参与项目的学校在职人员 。

第六条 校外科研经费使用必须严格按照与项目下达部门签订的项目合同预算或项目任务计划书的预算内容执行。

第七条 直接费用: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 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设备购置按山西工商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执行,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设备,须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在研期间供项目组使用,在项目结束后,设备移交学校。 

(二) 实验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实验所需的原材料等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费。

实验材料费用的报销参照山西工商学院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  差旅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或参照山西工商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使用车辆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租车费等可凭票据实报销。驾驶员培训费、交通罚款、交通事故的赔款、维修费、保险费、年检费及养路费及因私用车的各项费用不得报销。

(四) 会议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会议开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会议费开支标准执行。会议费用报销需提供会议预算相关的批准文件。

(五)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项目成果申请出版的有关费用,须在科技处办理相关出版著作验收后,报销出版费用。

(六) 专家咨询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为完成本项目而邀请专家讲学的费用和咨询费用按项目批复预算或计划任务书执行。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科研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七) 其它费用:指与项目研究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八条 间接费用:指项目(课题)在组织专项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科研项目管理费按学校规定的比例从项目经费中计提使用。

(二)办公费: 指开展项目研究所发生的邮寄费;开展项目研究所购置办公用品等费用;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复印费、印刷费等资料费用。

(三)其它费用: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如招待费、中介费、鉴定、验收费等费用。

因项目研究的实际需要,从科研经费中报销的业务招待费,必须坚持合理和凭票据实的原则。旅行社、娱乐场所的发票不能作为项目报销凭据。 

第九条 项目的各项费用支出,应根据经费下达部门的项目管理办法或科研项目合同的要求据实列支,不得以提代支。

第十条 所有转拨的科研经费必须由学校科技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转拨科研经费须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项目合同等资料,汇出经费的金额和对方单位应严格按合同约定执行。

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一经核实学校财务处有权拒绝办理。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不得开支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不得用于捐款、赞助、投资及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不得为个人牟取私利、损坏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如有违反,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可暂缓或中止其经费使用,并提出批评、通报批评、处分,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和财务处共同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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