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工商学院科研基金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信息公开网   发布时间:2015-12-2   阅读:1576次    
 

山西工商学院科研基金管理办法

 (2015年3月9日校学术委员会研究通过)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推动我院科技工作上水平,多出成果,增强科技工作的发展后劲,充分调动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促进师资队伍和学科建设,提高办学水平,特设立本基金管理条例。

第二条 学校科研基金项目面向全院在聘教师、科研和管理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各学科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以及已列入重点培养计划的优秀青年教师。

第三条 院级科研基金重点资助下列项目:

一、有利于促进学院改革,提高学院管理水平的研究项目;

二、有利于促进师资队伍建设、促进学科建设和提高办学水平的教学改革需要的研究项目;

三、在学校专业与学科领域建设中具有较高学术研究价值的,有利于提高我院科技水平的学科前沿研究项目;

四、学校新专业领域中的高新技术研究项目;

五、新型和实用工程技术的应用开发研究项目;

第四条 院级科研基金项目的使用,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承担部门组织初评,并签署意见后集中向科技处推荐,科技处组织评审组进行综合评审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第五条 科研基金项目的申报,坚持前项不清、后项不立的原则,实行一项一负责的制度,即每个项目负责人不能同时承担多个基金项目。对已经获得上级政府科研基金资助的纵向科研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必须在原科研项目按要求完成的前提下,才能提出新的科研基金项目的申请。

第六条 学校科研基金项目按学院有关纵向科研项目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条 院级科研基金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承担部门应尽力争取研究配套经费、提供仪器设备和研究场所等条件,确保学校基金项目的实施。

第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科技处和承担部门将进行跟踪管理,不定期地对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确保项目严格按规定要求完成。项目完成后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九条 项目进行过程中遇到人事变动,进度计划及技术方案重大修改等一些不可预见因素影响需延期完成时,项目负责人必须及时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并提出调整方案,经批准后作相应调整。对无正当理由不能按要求完成,又不及时提交报告的,视为故意拖延,学院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科研基金项目的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并严格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手续进行管理。对擅自将基金经费挪作他用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用经费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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