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工商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信息来源:信息公开网   发布时间:2015-11-30   阅读:1445次    
 

山西工商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一、 总则

   山西工商学院学术委员会以推进学术进步、提高学术水平为宗旨,保障学术自由,发扬学术民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议事各抒己见,决事民主集中,重大事项投票表决。

二、 学术委员会成员

   1、学术委员会是本校的最高学术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和主要研究方向,确定科研的管理制度,决定学校的开放课题,组织学术活动和成果评价。

   2、 学术委员会由本校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一般总人数不超过21人。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1/3。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二级学院推荐,学校批准;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聘任,并报科技处备案。学术委员会主任的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4、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由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科技处办公室是其日常工作的助手。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部分或全部委员商讨工作。

三、 会议种类

   1、 学术委员会会议包括全体会议和临时性的评议、评审与专题会议。

   2、 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年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经主任委员授权的委员主持,科技处组织。全体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宜;在学术问题上,注意保护少数人的意见。会议听取科技处的工作报告。会前,学术委员会主任应通报会议的主要议程。

   3、 学术委员会应定期组织本校科技成果的评审工作,对其中重大的研究成果可组织专门会议进行评审。 

   4、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组织若干临时性的评议、评审和专题会议。

四、 议事规则

   1、 学术委员会主任、科技处、学术委员会三名以上委员联名提议,经征求主任委员同意,可决定召开正式会议。

   2、 学术委员会以开会讨论或通讯评议的方式讨论其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履行其权利和义务。议事或作出决定实行表决制。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方能举行会议,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3、 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须经学术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

五、 附则

   1、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应定期向学术委员会成员报送科研简报,使学术委员会成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本校科研状况。

   2、 学术委员会成员可根据所了解的国内外学术动态,对本校科研的研究方向和开放课题选题提出意见,以推动本校科研发展、学术水平的提高和科研成果的转化。

3、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5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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