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工商学院对外交流学生奖励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我院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进一步落实三牛精神,激励学生积极参加对外交流活动,开拓视野,成长为合格的适应国际环境的新型人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突出精神奖励的原则。
第三条 凡本院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学习成绩优异,积极参加对外交流活动、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制度给予奖励。(注:本院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学生)。
第四条 本院外事办公室负责监督本制度的贯彻实施。
第二节 奖励
第五条 本院设立如下奖励办法:
1. 大会表扬;
2. 奖金奖励。
第六条 对有如下表现的同学,应当给予奖励: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热心为集体服务,劳动积极,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遵守社会公德,自觉执行学校规章制度,在同学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思想品德优秀;
2.学习目的正确,学习态度端正,能掌握好各门功课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学习能力较强;
3.积极参加学校的对外交流活动;
4.有其他突出事迹,外事办及相关部门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七条 奖励金额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同学,给予现金奖励。奖励等级划分如下:
特等奖:3000元
一等奖:2000元
二等奖:1000元
优秀奖:500元
第八条 奖励时间
将在年度对外交流指导大会上进行大会表扬,并进行现金奖励。
第三节 评审机构及评奖办法
第九条 学院设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分管院领导、外事办、教务处、各二级学院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任委员。
第十条 评选工作在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结合学生综合评价、学生交流总结等工作同时进行。
第十一条 在评选中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学生意见并征求任课教师及有关教职工意见。
第十二条 各受奖学生由评审委员会评定,报外事办审核,由学院发文表彰。
第十三条 在各类评选工作中,须坚持条件,宁缺勿滥。
第十四条 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符合条件者,经学校审定,取消其奖励资格,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节 附 则
第十五条 凡受到学院警告(含)以上处分者,当学年内取消评奖资格。
第十六条学校有关部门和各学院必须认真执行本制度,违者进行批评并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外事办负责解释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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