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工商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信息公开网   发布时间:2015-9-1   阅读:1573次    
 

山西工商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院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的仪器设备均为学院的财产,不论购置经费来源(教学、科研、行政、自筹等),不论购置渠道(购买、自制、受赠等)都要建档入账,不得滞留帐外。

第三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应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到合理配置、科学使用,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的购置可行性论证、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维修等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部门必须配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技术能力、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管理工作,重视对他们的培养和提高。

第二章 管理体制、职责、范围

  第六条 我院的仪器设备实行学院与各二级学院、部、处、室、委、中心二级管理。在主管院长领导下,设备管理处负责全院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作为一级设备管理机构;各二级学院、系、所、中心、部、处作为二级设备管理单位。

  第七条 设备管理处是学院的级设备管理机构,负责全院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代表学院行使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学院的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仪器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建立公开、规范、廉洁高效的采购体系和设备管理体系,加强设备管理工作队伍建设;

3.编制和上报全院的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组织实施采购的相关事宜,按照规定进行统计、报表;

4.负责教学、科研相关仪器设备的归口招标、采购组织工作;

5.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规划及论证、管理、维修与维护、评估及资源共享;

6.负责全院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对全院的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后勤等仪器设备统一建帐、现状管理,进行报废设备的审批、处理、回收利用等工作;

7.检查监督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效益考核,定期开展仪器设备资产清查,确保仪器设备资产的安全和增值保值;

8.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学院仪器设备相关数据和为上级部门、学院决策提供基础及分析数据。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部、处、室、委、中心为仪器设备的二级管理单位,必须由一名行政领导全面负责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并设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按照各二级学院、部、处、室、委、中心学科发展规划和实验室建设要求,制订本单位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

2.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的制定,并检查相关制度的落实情况;

3.做好本单位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与维修工作,及时掌握仪器设备的使用状况;   

4.及时向设备管理处反馈信息,并按期上报有关统计报表;

5.建立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技术档案,指定专人管理,积极开发和利用大型仪器设备的各项功能,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6.建立本单位仪器设备总账,定期进行清查,保证账、物相符。

第九条 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分类。

1.单价在300元(含)以上、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

2.单价在800元 (含) 以上、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构成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包括与建设工程配套的设备),或不能独立使用的部件、附件但在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之内。

3.单价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为精密贵重仪器,

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为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

4.单价在300元以下的视为低值仪器设备。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部、处、室、委、中心仪器设备的购置与添加,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厉行节约”的原则,根据使用方向不同,分别办理相应的计划、申报、审批手续。

1.教学仪器设备:实验室根据教学计划、实验任务,提出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计划,经二级学院负责人签字同意、教学副院长审核批示后,报设备管理处汇总、备案, 报请主管院长审批后组织实施。

2.科研仪器设备:课题负责人提出计划,经部门负责人核准后,报设备管理处汇总、备案, 报请主管院长审批后组织实施。

3.行政等方面所需的仪器设备:各单位从实际需要出发,并在落实仪器设备安装、存放、使用条件后提出计划,经本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设备管理处汇总、备案, 报请主管院长审批后组织实施。

4.自购仪器设备要从严控制,各单位的自购计划必须征得设备管理处同意后方可实行。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购置要实行“计划订购与市场采购相结合”的原则,购置计划原则上由设备管理处归口办理,每年度集中上报两次,九月份报下年度计划,三月份报本年度补充计划。各单位要尽量减少零星采购计划,注意严格审批。

第十二条 购置单价在人民币10万以上(含10万元)的大型仪器设备,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1.申购单位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山西工商学院申请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表,上报院级主管部门领导予以审批。

2.购置大型贵重精密仪器,须分级组织专家对该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3.论证内容:

(1)结合目前工作开展的情况,说明预购置仪器对学科发展的意义和必要性;

(2)预购置仪器设备的先进性、适用性以及合理性;

(3)技术力量的配备及安装场地、水电等必要条件的落实情况;

(4)辅助设备的落实情况及运行费用的来源;

(5)院内、外共用方案;

(6)使用效益预测(小时/年或收入)及效益风险分析。

4.申请购置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申购单位负责人必须对《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可靠性负责;设备管理处必须对采购、运输及合同执行情况负责;申购单位、申请人必须对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运行管理及使用效益负责。

第十三条 新建或改扩建实验室项目中的仪器设备购置,要按照《山西工商学院实验室建设暂行办法》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设备管理处负责监管购置签订的合同及合同履行的全过程,如发现有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应及时向供应商联系办理退换或赔偿手续,并向使用单位反馈有关情况。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帐、物管理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验收、入账、增减变动等,均按《山西工商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验收要求填写《山西工商学院精密大型贵重仪器设备验收报告》,验收小组成员签字。

第十六条 学院内各部门新购置的仪器设备,在资产处填写《山西工商学院资产验收入库登记表》,由经办人、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按内容登记,入账后才能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对仪器设备的购置、获赠、调拨、报损、报废等情况,要按学院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应手续,定期进行帐、物核对,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使用人要对所使用仪器设备的完整性、完好率负责。

第十九条 设备管理处对学院各单位的仪器设备不定期地进行抽查,年底对所有部门使用的仪器设备进行清查核对并进行登记。

第二十条 调岗及离职人员,应通过设备管理处办理仪器设备的移交手续之后,方可办理调岗及离职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院各单位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禁止任何形式的遗弃行为。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借用

第二十二条 一般仪器设备的借用,经设备管理处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的外借,事先要向设备管理处申请,经学院主管院长同意签字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借用期,一般不超过一个星期。确实需要的,应办理续借手续。

第二十四条 由于协作项目需外携仪器设备时,携带人应经学院主管院长审批,并通过设备管理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使用结束后及时归还。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调拨和回收

第二十五条 学院内实验、实训室之间的调拨工作,由设备管理处提出调拨意见,报请学院主管院长审批,到设备管理处办理过户手续方可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院内各单位之间的调拨,由调拨双方协商经主管院长批准,到设备管理处办理过户手续方可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多余或积压的仪器设备,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设备管理处回收入库。 

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单位根据仪器设备使用情况提出报废申请,设备管理处组织技术人员对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进行鉴定,提出鉴定意见,经资产处审核签字,报主管院长审批。

第二十九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较大批量(总金额 ≥ 人民币 10 万元)的报损报废,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论证,向主管院长汇报,经院长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条 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要保持帐、物相符,及时上交设备管理处统一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自行处理,所得残值将上交院财务处。

第三十一条 对需要使用报废仪器设备的零部件,应经设备管理处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在未经设备管理处批准之前,一律不得自行拆卸。

第八章 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

第三十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定期对所管理的仪器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三条 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时,应由本单位进行维修,本单位无力维修的仪器设备,需报送设备管理处进行修理,校内无法维修的仪器设备,可送校外修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Copyright © 2005---2024 山西工商学院 All Rights Reserved
山西省太原市坞城南路99号  (山西大学南3000米) 全国咨询电话:0351-7965790 7965795 7965829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号    (晋)ICP备050055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