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工商学院现金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信息公开网   发布时间:2015-9-1   阅读:1649次    
 

山西工商学院现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我院的现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现金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处是我院现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院各二级学院、各部门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现金收付必须坚持“钱账分管”的原则。财务处应配备专职的出纳人员,必须明确会计与出纳人员各自的责任:出纳管钱不管账(现金日记账除外),会计管账不管钱。

第四条  严格现金收付手续。出纳人员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必须以审核、复核人员签章的现金收入凭证或支出凭证为依据。收入现金,应给交款人正规收据或发票,不得以白条等不正规的收据代替,并在收款的凭单上加盖“现金收讫”戳记;付出现金,应在付款的凭单上加盖“现金付讫”戳记,以防止凭证重复付款。

第五条  严格按现金支付限额支付现金: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号)《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结算起点在1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可用现金支付。

2、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等特殊原因,办理转账、汇款或刷卡结算不方便,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经院长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  如实反映现金库存情况。现金收付应序时、如实、逐日登记现金日记账,与库存现金核对,并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库存现金如发生长、短款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按规定登记账簿,并向财务负责人汇报。不得将长款据为已有,或隐瞒长短款事实,擅自修改账目数额。

第七条  认真履行现金清查制度。为了加强对库存现金的管理和监督,财务负责人应对出纳人员经管的现金作定期、不定期的核查,并填制抽查登记表。 库存现金若发生长短款,应先作“暂付款”、“暂存款”或“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待查明原因后再进行账务处理。属于一般工作失误造成的,可由财务部负责人按规定作出处理;属于违法行为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理。

第八条  严格现金管理制度,遵守现金管理规范:

1、现金保管必须做到公款、私款严格分开,个人私款不得存放于单位现金保管处;

2、不准公款私借;

3、不准以借据或白条抵顶现金库存;

4、不准挪用现金;

5、不准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

6、不准编报假用途,套取单位现金或以转账支票套取现金;

7、不准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或个人套取现金;

8、不准将单位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9、不准私设“小金库”,保留账外公款。

第九条  出纳人员工作交接时,应严格执行现金交接手续。办理交接时,移交人员必须编制书面移交清单,写明移交的库存现金数额及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接交人根据移交清单对库存现金进行清点、验收,并与现金日记账及会计总账账面金额相核对,库存现金必须与账面金额一致。交接完毕,移交清单须经移交人、接交人和监交人(财务负责人)三方签字,移交人同时须在现金日记账的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本人印章,以明确各自的责任。

第十条  建立健全现金保管制度,保证现金安全。财务处应严格执行核定的现金库存限额(两万元),对超过限额的库存现金须于当日送存银行。存、取数额较大的现金,必须由两人以上人员同行,专车往返。每日下班前,出纳应将库存现金、现金收讫章等放入保险箱内。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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