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工商学院票据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信息公开网   发布时间:2015-9-1   阅读:1657次    
 

山西工商学院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财务监督,严格学院的收费管理工作,规范票据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山西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票据的种类和使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票据包括山西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票据、学院校内票据。

(一)山西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票据

用于经省级相关部门核准的学生收费项目和标准及签发的收费许可证中所列示的收费项目,如:学生学费、住宿费等。

(二)学院校内票据

用于学院校内经批准的各项收费。

第三条  票据申领:

财务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票据管理规定,凭收费许可证申领和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

山西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票据的申购:财务处票据管理员在机要室领取发票申购本,凭申购本去财政厅综合处进行申购,购买完成后回校资产处办理入库手续。

学院校内票据的申购:统一由资产处进行申购

第四条  票据的领用:

凡是在收费许可证所列收费项目范围之内,财务处票据管理员可在机要室领取,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第五条  票据的开具:

填开票据时,必须做到填写项目齐全(付款单位、收费项目、收款经办人及收费日期均填写齐全),内容真实,数字正确(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不得涂改),字迹清楚,不潦草,不错漏;力求各项内容标准化、规范化。

票据要素填写错误必须作废的,应将作废的票据各联加盖作废章后按顺序粘贴在原存根后,并重新填开一份。

第六条  票据的缴销:

1、社会力量办学票据的缴销:

当年购买的票据须在次年5月份之前,统一到财政厅办理缴销手续。缴销完成后统一交回学校资产处。

2、学校校内票据的缴销:

用完的票据应由财务处票据管理员统一交回学校机要室,并办理相应的缴销手续。

第七条   办理票据缴销应注意的相关事宜:

(一)对于整本已使用完或虽未用完但不需再用的剩余票据及存根,要及时由领用人到票据管理员处办理缴销手续。缴销之前,要将已用票据的收入合计的大写金额填写在票据本背面,注明使用起讫日期、起讫号码,未用完的空白票据加盖作废章,然后将剩余票据及存根交到票据管理员,票据管理员负责审核签收,办理缴销手续。

(二)作废的票据应粘贴在原存根后一并交回票据管理员处统一保存。

(三)票据管理员应妥善保存交回的票据存根,定期移交校资产处保管。票据存根应按时间、号码顺序保管至少5年。资产处需销毁时,应先造册登记,报相关领导审查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八条  处罚办法:

领用票据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和开具票据。禁止转借、转让、倒卖、代开、撕毁、涂改、伪造票据;禁止在开具票据时弄虚作假;禁止擅自出售或拆本使用、销毁票据。票据丢失时必须立即向领导报告,及时查明丢失原因,采取有效补救措施以减少发票丢失可能带来的损失,并按相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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