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工商学院学籍管理制度
信息来源:信息公开网   发布时间:2015-9-1   阅读:2426次    
 

山西工商学院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学习权利,规范学籍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在校期间学历的管理,包括入学资格审查、学籍注册、学业成绩管理、学籍异动、毕业资格审查、学位授予资格审查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的全日制本科生和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的全日制专科生。

第四条  全日制学生的学籍主管部门为教务处。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学生,需持《山西工商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其他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逾期不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照教育部及省教育厅文件要求组织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可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相关部门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方式骗取高考加分资格、录取资格或企图冒名顶替入学的考生,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入学资格,不予注册学籍。

第七条  对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由学校指定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短期治疗一年内可达到健康标准的,不予注册,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在接到学校通知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逾期不办理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后,可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并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原件,经校医务室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录取新生应征入伍,需在入伍地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领取并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持此表及本人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入伍通知书原件到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日期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必须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在校学生如不能按期入学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读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十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由学校统一安排,不进行期中考试的课程,学期总评成绩=平时成绩×30%+期末成绩×70%;进行期中考试的课程,学期总评成绩=平时成绩×10%+期中成绩×20%+期末成绩×70%;部分课程经审批后,可根据该课程特点适当调整比例。

第十一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制,对累计缺课(包括请假和旷课)达课程总课时1/3的学生,取消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资格,成绩以“取消资格”记录。对于因请假而取消期末考试资格的学生,需在开学后一周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批后,可参加学期补考。

第十二条  学生因病、残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应在考试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提出缓考申请,经批准,缓考课程的成绩以“缓考”记录;无故缺考者以“旷考”记录;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该门课程以“违纪”或“作弊”记录。

第十三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的品德评定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具体安排和要求由学生处通知。

第四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四条  学生修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后,准予升级。

    第十五条  每学年结束后,该学年累计5门次以上(包括5门次)课程不及格的学生(包括旷考、作弊和取消资格课程),给予留级处理。

    留级相关处理办法如下:

    (一)每学年第一个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各二级学院将留级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审核,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教务处对留级学生学籍进行处理;

    (二)学生留级前考核成绩合格的课程,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根据具体情况允许已合格课程免试,但不免修;

    (三)学生留级后如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可编入相近专业。

    第十六条  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级累计不得超过两次,专科学生只能留级一次。

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如学生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在原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三)学生转专业,按以下要求办理:

1.学生转专业在每学年初办理;

2.学生填写《山西工商学院学生专业调整申请(审批)表》,经转出、接收二级学院审查无误后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将申请转专业名单汇总经分管校领导审阅后上报教育厅审批。

3.学生转专业后,学籍异动及相关电子注册数据信息更改,由教务处负责办理;

4.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均应参加原专业的期末考试,如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属转入专业的必修课,必须补考;不及格的课程门次达到留级规定者,应按规定处理;

5.学生转专业前所修课程成绩应如实记载,接收二级学院应根据学生所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对学生原专业所修课程进行认定和处理。

(四)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年者; 

2.跨科类转专业者;

    3.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4.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者;

5.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八条  转学

(一)凡经本校正式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二)申请转学的学生,须具有正式学籍;

(三)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入学后未满一学期及毕业学年的;

  2.由招生时的下一录取批次转入上一录取批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3.二本C类转入二本B类及以上批次的;

  4.招生时确定为提前批次录取、定向的;

5.考生类别属于专升本、对口升学、五年一贯制、免费师范生、免费医学生、贫困地区专项生的;

  6.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7.休学期间或二次转学(专业)的。

8.教育部及省教育厅规定的不准转学的。

(四)学生转学,按以下要求办理:

学生转学需经两校同意,并填写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1.在校学生申请转学的,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经二级学院审查,学生处、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具体手续按教育部及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要求办理;

2.转学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末办理;

3.本科第四学年、专科第三学年不办理转学手续;

    4.外校学生申请转入我校者,须按教育部及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要求办理。

      第六章 休学 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十九条  休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回家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因事假缺课达到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且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二)学生休学,按以下要求办理:

1.申请休学学生需在学校内网下载《山西工商学院学生休学申请(审批)表》(因病休学需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如实填写,按程序逐级审批;

2.教务处负责对办理完毕休学手续的学生进行相应的学籍异动;

    3.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4.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休学期间不得返校上课和参加考试;

5.休学学生治病医疗费用自理。

(三)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条  保留学籍

(一)学生应征入伍,凭《征兵入伍通知书》原件,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二)学生保留学籍期满,需按时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办理者,按自动退学、放弃学籍处理;

(三)学生保留学籍,按以下要求办理:

1.申请保留学籍学生需在学校内网下载《山西工商学院学生保留学籍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按程序逐级审批;

2.教务处负责对办理完毕保留学籍手续的学生进行相应的学籍异动;

3.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学生在校学习时间;

4.保留学籍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二十一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

在校生申请创新创业,经学校批准后,其学籍按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大学生创新创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复学

(一)学生复学(含休学学生的复学和保留学籍学生的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新学期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并填写《山西工商学院学生复学申请(审批)表》因病休学复学者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康复的证明原件,方可办理相关复学手续;

2.因参军保留学籍学生复学,应持《复员证》原件,并填写《山西工商学院学生复学申请(审批)表》,方可办理相关复学手续;

3.学生因创业休学期满申请复学,应持创业休学申请审批相关资料,并填写《山西工商学院学生复学申请(审批)表》,方可办理相关复学手续;

4.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二)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

(三)学校对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人身安全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七章  退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每学年结束后,在校期间不及格课程累计6门及以上者(包括旷考、作弊和取消资格课程);

    (二)留级累计超过规定次数者;

(三)未请假离校且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四)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者;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者;

(六)开学后两周内无故不注册者;

(七)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超过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未完成学业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九)违反学校校规校纪,受开除学籍处分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退学,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申请退学学生在学校内网下载《山西工商学院学生退学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按程序逐级审批;

(二)教务处每月初整理汇总上月退学(申请退学、放弃学籍)学生名单,学生处、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注销其学籍。学籍一经注销,不得恢复。

第二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其他相关事宜,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退学学生在办理完相关退学手续后,需在一周内办理完毕离校手续;

    (二)对学满一年以上,但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如学生本人申请,可办理学习证明,擅自离校者不办理任何证明;

(三)办理完毕退学手续或受学生处放弃学籍处分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四)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按规定程序申诉。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学位

第二十六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根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修业期满而成绩不合格者,准予结业。结业学生于当年年底参加补考,成绩合格后,上报教育厅,统一办理毕业证书,毕业证书时间按办理日期填写。

第二十八条  经审查准予毕业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向学校提出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经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后,对符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科学位

    第二十九条  无学籍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明。

    第三十条  毕业证书的颁发每年进行一次,如学生毕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可按程序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  学校执行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每年按教育部、省教育厅的部署和要求,对毕业生电子信息数据进行审查注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工作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三级管理。经教育部审核备案的毕(结)业证书信息进入全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档案库,供社会网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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