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学费和住宿费的政策依据
信息来源:信息公开网   发布时间:2013-11-14   阅读:2371次    
 
 

退学费和住宿费的政策依据

我院严格按照《山西省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晋价行字〔2006331号))的通知,对发生退()学的学生按规定办理退费手续,具体规定如下:

  学校招生简章必须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因刊登、散发虚假培训广告、招生简章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学员退()学的,应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

  按年度收费的学校,入学新生在三个月内(含三个月)因体检不合格退学的,退还全部学费、住宿费。学生自行退()学,就学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退还三分之二学费、住宿费;超过三个月但在一学期(含一学期)以内的,退还一半学费、住宿费;超过一学期的,不予退费。

  按学期收费的学校,新生在三个月内因体检不合格退学的,退还全部学费、住宿费;学生自行退()学,就学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退还一半学费、住宿费;超过三个月的,不予退费。

  同时规定,学生受校纪处分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不予退费。学生因病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休学期满复读,按随读年级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学生退费时间从学生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计算。开学时间从正式上课(含教学计划内的军训课程)之日起计算。

  此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法向民办学校收取任何费用。民办学校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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