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处
 
山西工商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文章作者:山西工商学院审计处   发布时间:2020-4-22   阅读:950次    
 
 

附件2

山西工商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实 施 办 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在任期内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全面履行经济责任和预算管理考核办法,客观评价领导任期经济责任,为学校合理使用、选拔、考核领导干部提供依据,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1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学校领导干部,是指由学校任命或聘任的院、部、处、室、委、中心等处级单位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以及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领导干部。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学校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绩效性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提高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自觉性,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分为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单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出具审计报告。

第五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联合提出委托,经学校领导组批准后,审计处组织实施。

第六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界定。任职时间不满任期的审计整个任期;任职时间超过任期的,以最近一个任期为主,必要时可追溯审计任职以来的其他年度。

第七条 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八条 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商业秘密和被审计领导的个人隐私、未公开审计报告内容和审计结果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组织与协调

第九条 学校应成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成员由纪检监察室、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审计处等单位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经济责任审计有关政策法规及文件精神,安排部署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研究决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研究制定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研究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分析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解决办法和措施;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有关重要事项。领导组会议由校长主持,各成员参加。

学校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处长兼任。

第十条 领导组的各成员部门处室要互相配合,共同做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三章 内容与要求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等情况确定。经济活动相对集中的单位、部门实行重点审计;具有独立法人资质单位,实行专项审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本部门、单位有关职责,推动本部门、单位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是否经过相关流程进行;

(五)本部门、单位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六)业务管理和创新发展方面;

(七)本部门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使用合理,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八)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工作流程是否恰当高效;(九)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十)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十一)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二)收入和支出是否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进行核算,是否真实、合法,有无截留收入、有无账外账、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十三)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四)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需提供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职务、任职时间、职责范围;

(二)任期内目标责任考核和预算管理执行情况;

(三)重大经济决策及相关项目情况;

(四)各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资产的安全完整情况;

(六)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七)任职期间其他监督部门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八)单位及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廉政规定的情况;

(九)本人认为在经济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十)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工作需向其他部门或单位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 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应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每年年底前,由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向领导组办公室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二)学校领导组召开会议,研究拟定当年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三)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经批准后,列入审计处工作计划;

(四)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根据确定的审计工作计划以书面形式委托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委托审计的领导干部姓名及简要情况、审计时间范围等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根据领导变动情况及时向学校领导组提出审计计划;

(二)学校领导组批准后,审计处增加当年审计计划;

(三)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以书面形式委托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委托审计的领导姓名及简要情况、审计时间范围等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批准后,审计处根据实际情况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在审计力量不足时,可抽调领导组成员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也可经领导组同意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审计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计划的,需领导组批准。

第十七条 审计处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处室或者原任职部门处室(以下简称所在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领导组批准,审计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八条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组可通过召开干部见面会或群众座谈会广泛听取和征求收集意见,并通过填写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测评表,进行民意测评。通过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介绍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汇报,审查领导干部的述职报告及所在部门处室的会计资料、实物、资产等,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文件、资料、档案,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和个人调查了解等方式进行审计、取证,按规定形成审计工作底稿,并按规定程序及时间提出书面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在收到审计通知书5日内,根据审计内容以书面形式向审计组递交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职责情况的材料和其他相关资料。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书面材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条 审计处实施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审计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委托、授权依据;

(二)所在部门处室的基本情况及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

(三)所在单位财务状况,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四)被审计领导履行经济责任和预算管理情况,包括内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固定资产管理情况等;

(五)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建议;

(六)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需审计组以书面形式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原所在单位征求意见,填写审计意见反馈表,如有异议,审计组应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可于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报告,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经学校领导组审定后,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报送校党政主要领导、被审计领导及原所在部门处室,委托审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工资晋升、荣誉评比等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审计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各成员部门和处室职责

(一)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主要职责

1、提出年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建议名单;

2、以书面形式委托审计处具体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3、将审计结果作为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提拔、考核的参考依据。

(二)纪委的主要职责

1、根据干部监督工作需要,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建议名单;

2、对属于纪检监察部门职能范围的案件线索进行调查;

3、对审计中发现的有违纪违规行为的领导干部提出处理意见;

4、将审计结果归入领导干部廉政记录。

(三)审计处的主要职责

1、将领导组确定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列入本部门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2、依法具体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3、向学校校领导、委托审计部门、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4、对审计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线索,移交纪委监察室;对阻碍、拒绝审计的有关责任人员,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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