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山西工商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在学校经济管理中作用,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4号令)、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17号令)及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晋教财[2011]200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学校及其所属各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实施审计监督和评价的行为。目的是促使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遵守国家财经法纪,规范内部控制和管理,加强廉政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风险,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直接对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不受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学校设独立的审计处,审计处处长在校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山西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审计处人员编制根据审计任务和工作需要确定。按照精简、精干、高效、务实的原则设置科室机构,配备具有专业胜任能力专职审计人员。同时,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法律、工程建设、信息系统等专业技术人员为兼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为保持审计的独立性,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七条 审计人员每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每人每年应有不少于两周的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应给予必要的时间和经费保障。
第八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校长依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加强对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的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三)重视内部审计工作,支持审计处依法履行职能,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四)对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加强审计队伍的建设,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聘评和待遇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六)对审计报告中发现的问题要给予处理。
第十条 审计处对学校和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预算执行和决算;
(三)二级单位经费使用情况;
(四)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和使用;
(五)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六)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七)有关负责人的任期、离任经济责任;
(八)招标、投标情况及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九)对外投资项目、合作办学、奖助学金及学校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十)对学校经济活动中的重点、热点问题以及教职工、学生实名制举报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十一)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十二)对被审部门和单位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结论的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十三)完成学校和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处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可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需经审计处审签,方为有效:
(一)学校预算和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及决算的上报;
(二)各种专项经费结算和决算的上报;
(三)科研课题经费使用情况;
(四)重要合同的签订;
(五)报销审批复核;
(六)基建经费的使用、后勤维修工程的结算;
(七)物资采购管理、资产租赁费用支付情况;
(八)学校所属的各类经济实体关、停、并、转时清产核资的结果;
(九)学校决定需要审签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审计处可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学校所属单位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对本单位进行审计,应事先征求审计处的意见。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须报审计处备存。
第十四条 审计处在审计范围内,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审查会计凭证、账簿、账套等,检查资金和财产,实物资产应进行实际盘点稽查;
(四)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和修改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五)参加学校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审计意见成为学校管理制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审计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的年度工作任务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要求,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学校校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一)确定审计事项后,成立审计组,成员不少于三人,实施审计,编制审计方案,报送审计处长和校长审批后,在实施审计前三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审计组可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二)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包括召开审计方案会,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审计重点,查阅有关资料,实施审计调查,鉴定审计证据,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等。
(三)审计终结时,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与被审计对象交换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对审计报告的意见以书面形式(即反馈意见书)送交审计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被审计部门或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
(四) 审计处对审计组的意见进行复核审议,出具审计报告,并报送校长审议,批复后抄送有关领导,同时送达被审计部门或单位进行落实和处理。
(五)审计处要监督审计报告的执行,被审计部门或单位要在一个月内把落实和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审计处;对重要审计事项可进行后续审计。
(六)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建立纸质和电子审计档案,并按规定移交档案馆归档。
第五章 奖励与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为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保证经济责任制的贯彻执行,充分调动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及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对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增收节支等方面作出贡献的部门、单位和人员进行奖励。
(一)学校对追缴回资金和减少浪费、节约开支(有据可查)的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二)在基建、维修工程等重大项目审计核减经费中,可提取一定的费用,用于加强审计工作基本建设。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审计处可以提出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立案审查等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
(二)转移、隐匿、销毁、伪造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四)私自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
(六)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报告决定;
(七)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玩忽职守,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
(四)泄露本校和被审计单位秘密。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审计整改
第十九条 审计处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处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审计建议落实情况以及问题整改情况在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审计部门。
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审计处依法审计,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建议,加强审计整改。对重大审计事项及审计决定的整改和落实情况,及时组织专项督查,并通报督查结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从2019年4月10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