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工商学院人员编制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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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人事管理工作的科学化与规范化,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增强学校办学活力,不断提高办学质量与效益,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山西省人社厅、山西教育厅《山西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晋人社厅发[2009]108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指导思想
    遵循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以提高办学效益和管理效率为目标,以教学与科研、学科与专业建设和党政管理等方面的工作需要为依据,充分发挥编制管理的调控和导向作用,促进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党政管理队伍结构的不断优化,为学校事业的快速发展、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三、编制核定原则
(一)统筹规划,促进发展的原则。编制确定与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相适应,根据学校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教育规模,统筹考虑,科学定编,促进发展。
(二)按需定编、精简高效的原则。要求定编程序规范化、方法定量化,对工作任务科学论证,周密分析,按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定编,充分体现民办高校精简、高效的特点,不断提高学校的办学效益和办学水平。
(三)目标控制,注重结构的原则。合理构建编制中各类人员之间的比例关系,加强教师队伍与管理队伍建设,优化教职工队伍的整体结构。
(四)分类核定,动态管理的原则。人员编制遵循“学年核计、分类核定、分类管理”的原则,保证各部门能及时有效地适应工作任务变化的需要,优化配置队伍结构。
四、编制分类
    本办法所指的编制,系指在学校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党政管理和教育教学辅助等岗位工作的人员数额,是学校进行机构和岗位设置工作的重要依据,用于指导学校内部人员结构和岗位调控等。
按有关文件精神,普通高等学校的人员编制根据岗位职责、承担任务以及管理体制的不同分为四类:
(一)教师编制:系指为完成教学、科研与社会服务工作所配备从事教学工作人员。
(二)辅导员编制:系指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学工作的辅导员。
(三)教辅编制:系指为教育教学服务、辅助科研的实验(实训)(工程)技术、图书资料、档案管理、编辑出版、现代教育技术等专业技术人员编制。
(四)行政管理人员编制:系指从事党务、行政及群团管理、教学管理和行政事务工作的人员编制。
(五)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系指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学校医疗卫生以及其他工作任务的内容和性质与专业技术(会计、统计、审计、经济等)密切相关的岗位的工作人员。
五、编制核定办法

(一)学校各类人员编制的核定办法
1、学校人员编制总量的核定
参照中编办、教育部、财政部《普通高等学校编制管理规程》、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发展战略规划和在校学生规模,按生师比18︰1核定全校教师编制的基础上,以教师编制不低于学校教职工总数的70%为标准(省人社厅核定的比例),核定学校的人员编制总量。
2、学校各类人员编制的核定
参照《山西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晋人社厅发[2009]108号)规定(高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70%,其中教师岗位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58%;管理岗位一般控制在岗位总量的20%左右;工勤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10%)意见,结合学校发展规模确定我校各类人员的编制比例。
(1)教师编制的核定
教师编制数包括承担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编制数和承担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辅导员编制数。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全校教师编制总数=全日制标准学生人数/18。
(2)辅导员编制的核定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教党〔2000〕21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全校辅导员编制总数=全日制标准学生人数/200(各系(部)分团委书记(副书记)列辅导员编制)。
(3)教辅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核定
包括实验(实训)(工程)技术、图书资料、编辑出版、现代教育技术等专业技术人员编制。
   实验(实训)教学辅助人员编制核定
各部门实验(实训)技术系列人员编制由部门承担的实验(实训)课时数、学生数、实验(实训)室建设以及大中型高档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等因素核定。
   图书情报资料人员核定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教高[2002]3号)等有关文件,综合学校招生规模、学科特点等因素核定图书情报资料人员编制。
   档案管理人员编制
档案管理实行总量控制,由各单位根据工作实际申报,学校综合确定。
(4)行政管理人员编制核定
行政管理人员编制的总量控制在学校规模编制的18%以内。包括学校党政管理部门人员编制和各教学单位党政管理人员编制。
学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编制。学校党政管理人员编制按学校规模编制的一定比例核定。按照“因事设岗,按岗聘任,事职相宜,人事相宜,精干高效,保证需要的原则”,以满负荷上岗的要求,根据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和工作量进行调配核定。
各教学单位行政管理人员编制。按照规模编制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各单位根据教职工数、标准生数核定。
(5)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核定
包括科学研究、医疗卫生、会计、统计、审计、经济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实行总量控制,由各单位根据工作实际申报,学校综合确定。
(二)教学单位(院部)编制的核定办法
教学单位(院部)人员编制总量,系指依照学校相关办法核定并下达的各类人员编制的总和,包含教师编制、辅导员编制、教辅编制、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编制、行政管理人员编制。
六、编制管理
(一)人事处为人员编制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各类人员的编制标准测算学校的编制总数和各类人员的编制比例,负责对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按照制定的各类人员的具体核编办法,将编制数分解至各部门、各单位。教学编制由教务处根据年度教学任务情况核定。辅导员编制由学生处核定。教辅人员由教务处、设备处、实验实训中心负责核定。图书资料情报人员编制由人事处会同图书馆核定。行政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由人事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核定。
(三)学校编制总量的20%为机动编制,由学校统一掌握和使用。机动编制主要用于学科建设、专业发展、人才引进等方面工作的需要。
(四)编制管理由学校、部门两级负责。各部门在学校下达的编制数内负责对所属部门(单位)人员编制的核定与管理。人员编制确定后,超编单位要制定缩编计划,逐步减少超编人员。缺编单位要本着优化队伍的原则,有计划地补充所需要的人员。
(五)各类人员编制按学年核定,依据每学年初(一般为9月底)在校学生数确定下学年人员编制。经学校核定的各部门人员编制方案一学年内原则上不再变动。确因专业学科专业建设需要引进的优秀人才,可不受编制限制。
(六)人员编制随工作任务的增减而增减。教师编制的核定以学年学生数和学年度教学工作量为依据。
七、编制的下达与使用
(一)编制总量的下达
1、学校在核定全校编制总量的基础上,依据前述核定办法分别对各单位核定各类编制,各类别编制合计后作为单位人员总编制下达给该单位。
2、学校对教师编制实行动态管理,一学年核定一次;其他专业技术编制、行政管理编制保持相对稳定。
3、各单位的编制总量于每学年初下达。
(二)教学单位(院部)编制的使用
教学单位(院部)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有关规定使用编制。对于除教师外按照核定标准已经满编的类别,不再补充人员。
(三)流动编制
各部门根据需要在教学科研和教辅单位设立流动编制。流动编制是在编制总量范围内的一种调节形式,不属于单列的编制类型。学校鼓励各教学单位聘请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产业部门具有相应资格的学者、专家,兼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或返聘退休骨干教师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八、本办法自2017年8月新修订,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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