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工商学院人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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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为加强学校人事管理工作,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教学、管理工作规范有序、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员工。
三、人事管理主要内容
学校人事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教职工的聘用与解聘、学历学位资格管理、人事档案管理、教育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绩效考核管理、薪酬与福利、社会保险、退休管理等。
四、聘用与解聘
(一)聘用性质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山西工商学院董事会章程》、《山西工商学院章程》的规定,由学校聘任工作领导组负责进行聘任,聘任领导组下设办公室。根据学校发展需要,聘任领导组制定聘任工作方案,审定部门及岗位设置及相关岗位聘任办法,同时报请学校董事会审议,并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经个人申报、部门推荐、学校聘任领导组办公室审核、最终由聘任领导组进行聘任,聘任后
学校与被聘人员签订《山西工商学院聘用合同书》,实行合同管理与岗位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聘任人员如有异议可在聘任文件印发后一周内,提出复议申请。超过复议期的不予受理。
(二)人事管理方式
学校人事管理实行人事代理制。学校与山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签订《山西省人事代理协议书》,人事代理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山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行代理。
(三)教职工分类
学校教职工按照性质分为正式人员和非正式人员。正式人员指人事关系由学校统一委托山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的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非正式人员指柔性引进的专家、教授、特需人才等。非正式人员不转移人事关系,人事档案、社保关系等由所在单位保留。
按照工作职类分为教师、辅导员、教辅、行政管理人员四类岗位。
后勤服务总公司、附属幼儿园、国际学术交流中心实行独立管理。
(四)人员招聘与引进
1、学校招聘坚持“统筹规划、重在发展、保证质量、持续提升”的原则,根据学校发展与岗位设置职数,以品德、学识、能力、资历等为主要依据招聘各岗位教职工。各部门提交用人计划,经人事处初审后,报学校招聘工作领导组审定。具体规定按照《山西工商学院教职工招聘管理办法》、《山西工商学院高人才引进管理办法》执行。
2、学校对新聘用人员实行试用制度。试用期自新员工入职手续办理完毕之日算起,试用期为三至六个月(根据岗位及人员不同,分情况确定)。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由所在部门上报人事处,人事处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后予以解聘。
(五)人员调配与解聘
1、人员调配
根据工作需要,由教职工本人或相关部门提交部门、岗位调整申请,经人事处审核,按照《山西工商学院教职工调动管理办法》执行。调岗人员接到《山西工商学院内部调岗通知单》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到新岗位报到的,按《山西工商学院考勤管理办法》中旷工情形执行。
2、人员离职与解聘
教职工离职或解聘,按照《山西工商学院教职工离职管理制度》执行。教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害的;
(4)教职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学校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学校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学校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致使聘用合同无效的;
(6)聘用合同期满,教职工本人不再申请续聘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教职工本人,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教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学校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教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学校与教职工协商,未能就变更聘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五、教职工学历学位认定
对新聘用人员和教职工完成继续教育进行资格审查时,人事处严格实行学历学位资格审查制度。学历学位资格审查程序如下:
(一)新聘用人员学历学位资格审查
1、新聘用人员出具毕业证、学位证原件,人事处查验证件,并核对证件内容是否与招聘条件相符;
2、人事处查验相应学籍档案;
3、人事处登陆国家教育部“学信网”、“学位网”进行网上学历、学位验证;
4、人事处对核实后的学历学位予以认定。
(二)教职工继续教育学历学位资格审查
1、教职工出具毕业证、学位证原件,人事处查验证件,并核对证件内容是否与继续教育内容相符;
2、人事处查验相应学籍档案;
3、人事处登陆国家教育部“学信网”、“学位网”进行网上学历、学位验证;
4、人事处对核实后的学历学位予以认定。
(三)对于在学历学位资格审核过程中发现的学历学位造假、学历学位不符合招聘条件或继续教育内容等情形的,学校可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解聘。
六、人事档案管理
正式教职工应根据学校要求办理人事档案转移。人事档案由学校委托山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具体规定按照《山西工商学院人事代理实施办法》执行。
七、教育培训
为教职工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提升岗位专业化程度,促进员工岗位规划与职业发展,学校支持并组织开展教职工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具体按照《山西工商学院进修培训管理办法》等执行。
八、高校教师资格认定管理
专职教师和专职辅导员岗位人员可按照山西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的规定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具体规定按照《山西工商学院高校教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九、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山西工商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全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向全校公布当年评审通知,符合条件者可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交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同时提交相应申报材料。
(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汇总全校教师申报情况,提请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听课,对申请教师教学水平提出书面评价意见。
(三)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人员的形式条件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人员的材料根据申报专业分组,交各学科组评议。
(四)学科组审查申请人的教学、科研成果及水平,审查结果公示三天。
(五)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由各学科小组介绍本组评议情况,委员会成员投票表决。(投票通过数占投票总数三分之二及以上为通过评审)
(六)评审结果院内公示一周。
(七)职务评审通过后正式发文;若有需要,部分职务院内评审通过后,报送省教育厅、文化厅人事处职称办参加当年教育厅、文化厅组织的评审。
十、绩效考核
学校对四个岗位序列制定了年度考核方案,具体按照《山西工商学院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执行。考核结果作为奖惩、聘用的重要依据。
十一、工资管理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山西工商学院薪酬分配制度》。教职工工资由岗位工资、职级工资、绩效工资及其他津补贴等部分组成。
十二、福利管理
教职工福利项目由节日福利、午餐补贴等项目组成,具体规定按《山西工商学院福利管理办法》执行。
十三、社会保险
学校为正式教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简称“五险一金”)。学校缴纳的社会保险险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具体规定按照《山西工商学院社会保险缴纳实施办法》执行。
十四、退休管理
学校按照相关政策负责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确保退休人员相关待遇能够有效落实。
十五、本办法自2017年8月新修订,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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