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部:
为进一步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激励全体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认真履行教书育人的工作职责,根据《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庆祝2019年教师节有关工作的通知》(晋教师函〔2019〕55号)文件精神,充分落实第35个教师节“庆祝新中国七十华诞,弘扬新时代尊师风尚”的活动主题,决定开展2018-2019学年“优秀教师”、“优秀辅导员”评选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原则
本次评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通过个人申报、学院推荐及学校审核评定相结合的方式,突出教育教学评价,旨在树立先进典型,以此激励、辐射、带动全体教职工。
二、奖项设置及名额
优秀教师45名(其中:自有专任教师35名,外聘教师10名),优秀辅导员15名。
三、评选标准
(一)优秀教师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忠诚于教育事业,诲人不倦,为人师表,行为世范,弘扬优良教风;
2.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校任教不少于两年;
2018年度年终考核结果在“合格”及以上,学生评教成绩85分及以上;
3.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较好地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
4.积极承担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实验室建设、学科建设任务,近三年在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项目、教学成果、教学比赛、指导学生竞赛等教学业绩等方面获得省级及以上立项或荣誉;
5.积极参与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及整改工作,有突出工作业绩和贡献者优先考虑。
(二)优秀辅导员
1.热爱祖国,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引导和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质量;
2.爱岗敬业,责任心强,办事公正,为人师表,关爱学生,努力为同学排忧解难,被学生尊重和信赖;模范履行辅导员职责,所带班级安全稳定;
3.在校担任辅导员工作两年以上(含两年),所带班级在上学年获得过校级集体荣誉(如:先进班集体、五四红旗团支部); 在上学年获得过校级以上个人荣誉,且学生满意度和师德师风测评均不低于85分。
4.严格执行校纪校规,注重培养学生骨干和班、团干部,指导学生开展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活动。班级整体积极向上、凝聚力强,班风良好,在班级常规工作考核中成绩位于所属学院前三名;
5.辅导员所带班级无重大违纪和安全责任事故,在各类评优评先工作中严格遵守评选程序,期间无学生投诉;
6.积极参与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及整改工作,有突出工作业绩和贡献者优先考虑。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执行“一票否决制”:
1.违反《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文件规定,出现过高校教师七条严禁行为;
2.2018-2019学年发生Ⅲ级以上(含Ⅲ级)教学事故或责任事故;
3.2018-2019学年有违纪违规现象发生,受到通报批评;
4.2018年学生满意度测评和师德师风考核工作中,学生明确对其提出不良评价;
5.2018-2019学年请假超过15天 (含15天)。
四、评选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个人申报
8月27日前进行个人申报,申报人员填写《优秀教师审批表》《优秀辅导员审批表》(附件1、2),提交院部审核。
(二)院部推荐
8月30日前进行院部审核,各院部将推荐结果及审批表报送教师工作处、学生处。
(三)部门初审
9月4日前教师工作处、学生处将对申报人员情况进行初审。
(四)学校评定
教师工作处、学生处将初审后的评选结果提请校务委员会评定。
(五)学校表彰
学校将在教师节期间对“优秀教师”、“优秀辅导员”予以表彰。
五、工作要求
(一)“优秀教师”和“优秀辅导员”评选对鼓励先进、弘扬“爱岗敬业、为人师表”的精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院(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做好宣传、推优工作。
(二)“优秀教师”评选初审工作由教师工作处牵头,教务处配合完成,“优秀辅导员”评选初审工作由学生处负责。评选工作要严格执行评选标准,各部门要严格审核,自觉接受教职员工监督,确保评选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优秀教师审批表
2.优秀辅导员审批表
附件1-2/NewsPic/file/20190826/20190826150580728072.zip
教师工作处
2019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