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工商学院 — 就业指导中心 
 
 
山西工商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来源:就业指导中心 发布时间:2017/12/18 15:04:48 阅读:21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规范毕业生就业行为,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毕业生系具有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籍,并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

第三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毕业生就业工作以国家制定的现行方针政策为导向,以服务学校建设与发展,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和成才为宗旨;

(二)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服务社会的义务,毕业生个人志愿要与国家需要相结合,自觉服从国家利益与经济建设大局,学以致用,报效祖国;

(三)学校有指导、帮助毕业生就业并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对接搭建桥梁,提供必要服务,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合法权益的义务;

(四)毕业生就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行市场导向、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

(五)在就业选择过程中,毕业生应诚实向用人单位介绍学校及自己的情况,充分细致地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在充分协商、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就业协议;

(六)就业协议一经签订,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应共同遵守,信守承诺,未经双方协商同意,单方不得擅自违约,违约方根据双方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章  就业政策

第四条  国家鼓励多渠道多形式就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出台多项政策,积极推动毕业生自主创业。学校高度重视创新创业教育,强化学生创业实践和分类指导,实行弹性学制,鼓励在校生与毕业生创新创业。

第五条  学校支持毕业生结合自己的专业选择适合于自己发展的就业单位,积极引导毕业生树立服务山西区域经济建设意识,倡导多渠道就业;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地区、到艰苦行业和国家急需人才的单位、地区就业;支持毕业生升学进一步深造;指导毕业生自主创业。

第六条  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遵循的基本政策:

(一)对于非定向招生的本、专科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的引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方式自主选择就业单位;

(二)选择到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其户口、档案关系转至就业单位;或与用人单位协商将户口、档案材料转至相关人事代理机构或托管部门。

(三)选择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能解决其户口、档案关系的,可选择将户口、档案关系转回(原)户籍地相关主管部门;或与用人单位协商将户口、档案材料转至相关人事代理机构或托管部门。

(四)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毕业生,由学校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原)户籍地相关主管部门。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领导组,加强对全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制定学校就业创业工作的发展规划,协调、指导、检查、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学院毕业生的就业创业工作。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领导组组长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担任。其主要职责为:

(一) 根据国家的就业创业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审定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有关制度和实施方案。

(二)定期召开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总结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三)听取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学院的就业创业工作汇报,对各有关职能部门、各二级学院进行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评估、表彰、奖励。

(四)依据毕业生就业状况、毕业生发展状况数据分析,研究部署相关工作改进措施,并检查各职能部门及二级学院落实情况。

第八条  就业创业中心为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负责各二级学院就业创业工作的指导、咨询与服务;其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山西省教育厅相关工作要求及学校发展规划,制定毕业生就业创业相关工作制度及工作方案,指导二级学院就业创业工作开展;

(二)指导二级学院开拓和巩固省内外就业市场,建立就业基地,维护与用人单位的长期合作关系;

(三)积极向用人单位宣传介绍学校及毕业生情况,广泛收集用人单位岗位需求信息,建立用人单位信息库;

(四)加大就业信息化建设力度,充分发挥学校就业信息网、微信等平台的作用,使其成为毕业生获取就业信息的主渠道;

(五)指导二级学院开展在校生职业生涯规划与辅导,困难毕业生“一对一”帮扶,毕业生就业指导、咨询与服务工作;

(六)审核校园招聘活动,组织二级学院开展毕业生就业活动及毕业生供需见面洽谈双向选择活动;

(七)服务二级学院毕业生就业协议的签订工作,监督毕业生及用人单位履行就业协议义务,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八)开展毕业生就业跟踪工作,进行毕业生就业意向、就业状况、发展状况调查研究,为学校及时调整专业设置、招生规模、人才培养等提供参考意见或理论依据;

(九)指导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教研室、创新创业教研室落实就业创业指导课教学活动,以多种形式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工作;

(十)完善众创空间及创业园建设工作,规范学生创业实践指导与服务,实现创业带动就业;

(十一)检查、考核二级学院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对二级学院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进行评估、表彰、奖励;

(十二)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二级学院是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各二级学院将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成立以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专、兼职就业指导教师、辅导员、任课教师等共同参与的二级学院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职责为:

(一)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及就业创业工作方案,制定本院、部年度工作计划及各项工作细则;

(二)负责本学院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咨询、服务及毕业教育、就业推荐工作;

(三)负责实时动态更新本学院毕业生就业去向,并录入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系统,完善各类就业数据统计及资料建设工作;

(四)积极开拓和建立本学院各专业的就业基地,拓展本学院各专业的就业市场,积极主动开展本学院各种形式的“供需见面”活动,落实本学院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完成就业工作任务;

(五)组织指导本学院毕业生填写《毕业生就业协议》和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收集本学院毕业生就业材料,审核毕业生就业相关手续,完成本学院的毕业生派遣工作;

(六)做好本学院毕业生就业意向、就业状况及就业发展状况的调查、跟踪、统计、分析工作,积极走访用人单位,收集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评价与反馈意见,形成本学院毕业生就业状况调查分析报告;

(七)积极做好优秀毕业生及困难毕业生的精准帮扶工作,整理工作记录提炼工作经验并形成报告;

(八)组织实施本学院学生的就业创业教育,指导本学院学生创业实践,积极推荐本学院优秀创业项目入驻学校众创空间;

(九)做好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各类信息库建设及各项就业材料报送、备案工作;

(十)其他工作。

第四章  就业创业教育与就业创业指导

第十条  就业创业中心会同教学相关部门及二级学院组织开展就业创业教育与就业创业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  就业创业教育工作的主要内容参照就业创业教学大纲,对学生开展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及就业创业指导,帮助学生了解自我、确定职业目标,培养科学、理性的就业观和职业观,提升毕业生就业竞争力,培养学生创新创业意识,激发学生创新创业潜力,提升学生自创创业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第十二条  结合学生需求实际,邀请行业专家、创业成功者、优秀校友等进校为学生开展就业创业讲座,不断增强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创业能力,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实现创业带动就业。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建立健全毕业生择业与就业咨询服务体系,及时为毕业生提供咨询指导与服务。

第五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一般程序为:

(一)调查研究,制定年度就业工作计划;

(二)收集整理毕业生基础信息,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

(三)开展就业意向调查,进行就业教育与指导咨询;

(四)向用人单位发布毕业生信息,收集用人单位需求信息;

(五)向毕业生发布用人单位需求信息;

(六)组织供需见面与双向选择活动;

(七)审核毕业生就业材料;

(八)制定就业方案上报省教育厅批准;

(九)组织开展毕业生离校教育工作;

(十)组织实施毕业生派遣工作;

(十一)对毕业生就业状况及就业发展状况进行跟踪调查并分析反馈。

第十五条  学校每年于毕业生毕业离校前将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报送山西省教育厅学生工作处审查,7月为应届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证》。

第十六条  应届毕业生尚未落实接收单位或工作单位没有人事接收权的可将其户口、档案关系挂靠至各类人事代理机构,也可将其户口关系转至(原)户籍地,档案材料转至(原)户籍地就业主管部门。户口及档案必须由毕业生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学校户籍科、档案馆领取。

第六章  毕业生就业管理与服务

第十七条  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由学校统一印制,毕业生个人如实填写,二级学院审核填写评定意见,学校就业创业中心填写推荐意见并盖章确认。

第十八条  就业协议书的管理

(一)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学校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复制、仿制和伪造;

(二)严禁毕业生之间相互转借、售让就业协议书;

(三)如毕业生在未发协议书之前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批示后提前领取;

(四)就业协议书一经使用,只要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和学校就业管理规定的即为生效,学校有义务敦促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履行就业协议。

第十九条  就业协议书遗失补办程序

(一)毕业生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单位刊登遗失声明,同时填写《毕业生协议书遗失补办申请表》(山西工商学院就业信息网下载);

(二)二级学院审核《毕业生协议书遗失补办申请表》并签署意见,就业工作人员持《毕业生协议书遗失补办申请表》到学校就业创业中心申请补办;

(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中心接收《毕业生协议书遗失补办申请表》后,在山西工商学院官方网站公示十五个工作日,未收到用人单位已签约反馈的方可予以补办;

(四)二级学院登记、发放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第二十条  违约手续办理程序

(一)毕业生违约应取得签约单位的谅解,并获得签约单位同意解除协议的书面证明材料;

(二)毕业生向所在二级学院递交《毕业生就业协议违约更换申请表》(山西工商学院就业信息网下载)及解约证明材料;

(三)二级学院在《毕业生就业协议违约更换申请表》审批栏签署意见后附签约单位解除协议书面证明材料报就业创业中心;

(四)就业创业中心登记备案,并根据毕业生就业需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发放与调整

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离校前办理完相关的离校手续后,发放《就业报到证》。

第二十二条  毕业生离校后,持《就业报到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

第二十三条  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的毕业生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就业去向的,在毕业一年内可申请调整派遣。提交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约函、与新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或接收函(省外就业的须当地人事部门审批的应提供当地人事部门的接收函)及原《就业报到证》蓝、白联报所在二级学院,二级学院审核材料和调整派遣登记,周四前报送学校就业创业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未与用人单位签约的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落实到具体就业单位的,提交与用人单位签署的就业协议(如省外就业的须当地人事部门审批的应提供当地人事部门的接收函)和原《就业报到证》蓝、白联报所在二级学院,二级学院审核材料和调整派遣登记,周四前报送学校就业创业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毕业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五十条的规定,学校不再负责为其办理就业报到证调整手续:

(一)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到用人单位报到的;

(二)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提出无理要求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第二十六条 《就业报到证》遗失补办程序

(一)毕业生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单位刊登遗失声明;

(二)提交原派遣单位出具的未报到证明、个人补办申请(说明情况)及遗失声明到所在二级学院;

(三)二级学院审核、登记并收齐相关手续费用(费用以省教育厅通知为准),提交就业创业中心办理补办手续。

第二十七条  毕业半年内可免费补办《就业报到证》原件。毕业半年至毕业两年内的毕业生,可申请补办《就业报到证证明》。毕业两年后的毕业生不再受理补办相关证明。

第八章  毕业生的主要职责

第二十八条  毕业生离校前应完成的工作:

(一)认真核对个人基本信息,填写相应推荐材料,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单位的用人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向;

(二)认真学习国家、学校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和规定,准确把握市场需求,根据自身的优势选择职业;

(三)接受学校及所在学院开展的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

(四)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按要求规范签订就业协议书;

(五)遵守校纪、校规,做到文明离校;

(六)办理《就业报到证》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须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就业创业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政策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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