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
二、检查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三、协助学校党委抓好反腐倡廉建设,制定反腐倡廉建设规划及规章制度,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对反腐倡廉建设状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建议。
四、建立中层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组织开展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教育活动。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五、检查和处理学校有关党组织,以及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党纪法规的案件,按照职权范围决定给予或撤销纪律处分。
六、检查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揭发、检举和控告;受理党组和党员对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促进民主政治建设。
七、领导各级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责向学校党代会报告工作。
八、完成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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