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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工商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山西工商学院关于对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规定
信息来源:山西工商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8-5-30   阅读:1650次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信访举报行为的引导,使广大师生进一步明确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受理部门的职责权限,厘清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了解信访举报的渠道,维护良好信访举报秩序,根据《党章》、《信访条例》以及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信访举报,是学校纪检监察机关获取信息和案件线索的重要来源,是学校广大师生、家长以及社会公众对本校各党组织、党员、党员领导干部、行政监察对象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是师生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信访举报工作,是学校纪律检查部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依靠师生维护党的纪律、促进党风、作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障党内外群众、广大师生,充分行使民主权利的基础性工作。其指导思想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着眼为党风廉政建设和维护校园安定团结服务,保证学校政令畅通实施。

第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一是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违反学校各项规定,政治影响和学校声誉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以及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二是举报的各类案件。如:贪污、受贿案;利用职权收取好处费案件;侵犯师生民主权利案件;失职、渎职等其他行为案件。三是反映学校管理方面的问题;举报各类管理工作中违纪、违规、违法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对部门及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批评和要求的;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由学校办理的举报事项;四是接受对其他案件的检举、控告等。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信访举报,是指广大师生、家长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报、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反映问题,举报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学校处理的活动。    

第六条  学校举报工作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
)依靠群众,方便师生,对师生负责,取信于民。
    (
)以事实为根据,以
法律为准绳,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
对举报案件,坚持“分类办理,分级负责”,
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
    (
)严格保密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依法追究诬告陷害行为。
    (
)举报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信访举报的形式和要求

第七条  信访举报工作提倡实行双向承诺制度,受理机关承诺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举报,信访举报人承诺维护信访秩序。要引导信访举报人正确行使权利。引导广大师生署实名举报、逐级举报。

第八条  举报人提出举报事项,应当表明被反映者的基本情况和信访举报要求,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特别是党员、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组织原则和法定程序,负责任地进行检举、控告,实事求是地提出申诉。要正确对待组织的处理意见,不得无理纠缠。要维护信访秩序,不得带头参加集体上访,严禁道听途说、煽动、策划、组织集体访。对有意伤害、无中生有、公报私仇,不听劝导,影响正常工作的,要按学校的相关规定处理;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纪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第九条 信访举报主要有以下四种形式:

(1)写检举、控告信。 将检举、控告的问题通过书信的形式,寄给纪检监察部门,达到本人实施检举、控告、申诉的目的。

(2)电话举报。

(3)当面向有关人员举报。

(4)网上举报。

第十条  信访举报为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电报、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需要走访的,由推选的代表提出,代表人数最多不得超过5人。

  第三章 处理举报的分类和程序

第一节  接受举报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在接受举报时,要按类别对待。对电话举报的,要细心接听,询问清楚,作好记录;对当面举报的,要热情接待,耐心听取,制作笔录,经宣读或本人阅看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信函举报的,要认真阅看,仔细摘记,内容不清的,可约举报人面谈或请补充材料。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举报案件要逐件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职务以及举报的主要违规、违纪事实和主要证据等。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举报应提倡使用真实姓名;对不愿公开自已姓名的,应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接受举报时,要向举报人说明:必须实事求是,如实提供情况,以及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违规、违纪的人,主动承认错误、自我检讨的要给予鼓励。并要依法讲明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对将其内容要认真作好笔录,经宣读或本人阅看无误后,由本人签名,对承认错误、自我检讨的要写出书面材料。

第二节 移动与立案

第十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举报材料在认真审查的基础上,实行分类分级办理。收到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在校董事会、校党委的指导下做好查办工作;收到下级对学校领导、纪检监察成员、以及各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党委,依法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涉及下级党组织管理的党员干部和一般党员的检举、控告,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转交下级有关党组织办理。重要的可函交下级有关党组织调查处理,有的可责成其报告调查处理的结果。

第十八条 对一般党员的检举、控告,需要立案检查的,按照纪检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立案而被检举、控告人确有缺点、错误的,可由纪检部门或有关党组织责成被检举、控告人作出检讨或说明,或通过党内生活会进行批评教育;监督检查对象的检举、控告,纪检监察部门对举报材料在认真审查的基础上,报请学校主要领导阅批,按照案件移送批示执行。一般案件由监督检查对象所在单位调查处理;案情重大的举报,纪检监察部门可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对不属于学校管辖的举报,应按问题的性质和法定的案件管辖分别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对举报材料经审查,属于事实不清,性质不明,匿名信件,难以判断归口办理的;或情况紧急、特殊,必须及时办理的,纪检监察部门可进行初步调查,酌情处理。
     
第二十一条 决定立案的举报案件,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并在调查终结后,及时作出决定,对相关人和事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对匿名的检举材料,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没有具体事实的,可不予置理;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问题的,可将问题摘抄给被检举人,责成其作出检讨或说明;反映重要问题的,可先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内容反动的可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节 催办与结案

      第二十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移送各部门办理(包括自办的案件)的举报案件或事项,承办部门、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办结并报送处理结果。不能如期办结的,要向纪检监察部门或党委说明情况。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要求其复查并在15日内报送复查结果。

第二十四条 举报承办部门、单位应接受举报人的复议请求,并在15日内给予答复。举报人如果对复议意见不满意,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承办部门、单位可不再处理,但应当对举报人做好疏导教育工作。举报人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部门,或司法部门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移送各部门办理的举报案件和事项,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查办情况;要按时间节点进行催办,督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决定立案的举报案件,应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因案情复杂、重大而不能如期结案的,应将办理情况和不能结案原因,及时告知学校领导。

第二十七条  办结的举报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适当,并按规定立卷归档。

第四节 对举报人的报复

第二十八条  对于每件举报,除匿名或化名无法答复者外,都要答复举报人。答复可以采用电话、书面或面谈等形式,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

第二十九条 对检举、控告的问题作出处理后,由承办的纪检部门或有关党组织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控告人,听取其意见。匿名检举的问题,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的结果。

第三十条 对不属于学校管辖,而应转请有关部门处理的举报,如是电话或当面举报的,可以当即给予答复;如是信函举报的,应在收到信函后七天内给予答复,并都要说明转办的理由、转往的部门和时间。

第三十一条  属于纪检监察部门管辖的举报案件和事项,决定不立案的,要将不立案的理由,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异议,可要求复议。纪检监察部门对举报人的复议要求,应认真对待。对办结的举报案件,应将查处结果通知举报人。
     
第三十二条  通过答复,要向举报人宣传法律规定,讲明法定办案程序、要求,以取得理解。

第五节  保护与奖惩

第三十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个人。严禁将举报案情、举报人姓名,向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及其他与办案无关的人员泄露。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前款规定,造成后果的,应视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举报人进行报复陷害的,一经查实,应视情节轻重,严格追究;其中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转请有关主管部门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举报罪案经查证属实,使违纪、违规、违法犯罪分子受到应有惩罚的,对举报人可酌情给予奖励。有重大贡献的,要给予重奖。具体奖励办法和经费,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对捏造事实,制造伪证,通过举报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一经查实,即按照刑法 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错告、误告或检举失实的,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于利用举报之机,无理取闹,制造事端;或不听劝阻,长期滞留纠缠,扰乱学校工作秩序,情节严重的,应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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