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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工商学院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 (试行)
文章作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发布时间:2019-11-8   阅读:1311次    
 

山西工商学院
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来华留学生。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中国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坚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坚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二章  入出境与居留相关规定


  第五条 外国留学生应持普通护照和“X”或“F”字签证办理学习注册手续。来华学习六个月以上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X”字签证;来华学习期限不满六个月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和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F”字签证;以团组形式来华的短期留学人员,也可以凭被授权单位的邀请函电,申请“F”字团体签证。
  第六条 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外国留学生来华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无法提供《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者,必须在卫生检疫部门进行体检。经检查确认患有我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疾病者,应当立即离境回国。
  第七条 持“X”签证入境的外国留学生必须在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在学期间,如居留证上填写的项目有变更,必须在10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外国留学生在学期间临时出境,必须在出境前办理再入境手续。签证或居留证有效期满后仍需在华学习或停留的,必须在签证或居留证有效期满之前办理延期手续。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规定


  第九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按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延期入学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已入学的留学生,每学期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准时到外事办和有关院系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到校的留学生必须办理请假手续且经外事办和有关院系批准。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缴清注册费、学费、医疗保险费和住宿费等费用。新生报到后由本人到外事办办理注册登记,并办理居留许可;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以适当的方式向留学中心说明情况。未缴纳上述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及延长签证。

第四章  教学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根据学校统一的教学计划安排外国留学生的学习,并结合外国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外国留学生的必修和选修课程。
  第十三条 汉语和中国概况作为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政治理论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类专业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
  第十四条 对汉语水平达不到专业学习要求的外国留学生,学校提供必要的汉语补习条件。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教学需要,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外国留学生在教学计划以外使用其他设备和获取其他资料,应当提出申请,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为外国留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业证明,为获得学位的外国留学生颁发学位证书。学校可以根据需要提供上述证书的外文翻译文本。

第五章  学籍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考勤:
  留学生在校期间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上课,不得无故旷课,迟到和早退。学习期间不得请假旅行,利用周末外出旅行不得影响学习。
  第十八条  休学:
  (一)自费留学生因病或因事不能在华学习,由本人持休学申请书和医院证明,经相关学院同意后办理休学手续。经外事办批准后,缩短居留许可,办理离校手续。
  (二)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学期或者一学年,因各种原因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三)留学生修学前所获学分,自休学之日起保留一年。
  (四)自费生申请休学所在学期缴费一律不退。
  (五)休学者凭休学证明在规定时间复学。因病休学者,复学时需出示健康证明。休学期满不按时到校复学将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  转学:
  (一)在我校学习的留学生,若中途提出转学申请,请凭录取通知书并经相关学院同意后到外事办办理转校手续。
  (二)由外校转入我校的学生,请持原学校转学证明或结业证明前往外事办办理报到手续。报到后10日内,持原学校《结束学习证明》,前往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条  退学:
  (一)留学生因故退学,应向相关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学院签署意见后报外事办,得到批准后办理离校手续。
  (二)自费生申请退学时,所在学期缴费学费一律不退。
  第二十一条  请假规定:
  学生个人因事、因病请假离开学校,必须提交有关请假证明资料及书面理由,因病请假须附医院出具的病假条或病情证明。学生个人因事、因病不能继续学习,须按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处分:
  (一)学校对违反校纪、旷课、破坏公共财物、打架斗殴或者有其它不良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留校察看处分的留学生,在一年内有明显进步,可解除处分;经教育仍不改者,勒令退学。
  (三)留校察看处分一经决定,除向留学生本人宣布外,学校还视情况和需要,通知留学生所在国驻华使馆、代表机构、派遣单位或家长。
  (四)留学生如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处理,学校也将给以相应处分。

第六章  校内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来华留学生应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风俗与生活习惯,学生之间相互尊重对方的文化及风俗习惯。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允许、鼓励留学生参加学校组织举办的文体活动,并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尊重来华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任何商业性活动。
  第二十七条  严禁在宿舍楼、校内燃放烟花爆竹、违者将受到惩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不准私自在校园内张贴、散发宣传品、印刷品。
  第二十九条  严禁赌博、酗酒、打架斗殴、吸毒、贩毒。
  第三十条  任何人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设施,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七章  医疗保险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根据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外国留学生到校后,必须参加学校集体投保的综合医疗保险。包括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残疾保险和身故保险,具体保险责任以保险公司设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为了保障留学生本人的保险利益,在申请医疗保险理赔时必须提供相关证件、证明,包括本人护照复印件、医疗诊断证明或意外事故经过证明、病历本、各项检查报告单、药费处方、详细的检查项目及用药清单和住院收据和出院报告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5年11月25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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