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学生收费及退费管理,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国家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专、本科生)。
第二章缴费管理
第三条 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向在校学生收取有关费用。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按规定时间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缓缴,经学校相关领导批准后予以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费用的不予注册。
第五条 学生因学籍变动发生应缴费用的改变,其应缴费用改变的计算时间以“学生离校通知单”上批准的日期为准。
第六条 学生因退学、转学等原因离开学校,本人应持有关管理部门开出的“离校通知单”按流程办理离校手续,最后到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方能离校。
第七条 复学、转学院、转专业等发生学籍变动的学生,由本人填写“学生转专业申请(审批)表”、“学生复学申请(审批)表”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缴费(退费)手续后方可注册。
第八条 转入下一年级的学生,按转入年级的标准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复学学生,按复学就读年级的标准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第九条 因国际交流等原因,学生出国学习期间按在校生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条 在校期间,住宿学生应根据实际住宿条件和相关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住宿费。
1.在学年中正常住宿的学生,按本学年实际住宿标准全额缴纳住宿费。
2.中途申请住宿的学生,按自申请当月至本学年结束实际住宿时间和月住宿费收费标准一次性缴清住宿费。
3.所有学生必须服从学校宿舍调整的安排,调整后住宿费标准发生变化的,按实结算。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按规定缴纳的其他应缴费事项:
1.补办学生证等,按成本价收取;
2.符合国家和地方、学校规定的其他收费事项收费。
第十二条 学生缴费方式
1.学生一般应于每学年入学报到前将应缴费用(学费、住宿费等)自行准备好,开学后统一按照学校指定方式进行缴费,其缴费方式分为刷卡(个人或家人)、现金及转账汇款、网上缴费四种。新生按《入学须知》的通知要求缴费。
2.学生的缴费除特殊情况外一般由财务人员采取集中收取的方式进行,并开具相应收费票据。
3.学生在校期间,按规定缴纳其他各类应缴费事项时,根据学校指定的方式缴费。
4.缴费收据是学生缴费的重要凭据,应妥善保管。
第三章退费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因学籍变动发生应退费用,其应退费用的计算时间以“离校通知单”上注明的日期为准。
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等原因休学或参军的,缴纳的相关费用可延续到学生复学,办理复学手续后按随读的年级及专业标准延续,多退短补。
第十五条 (一)按年度收费的学校,入学新生在三个月(含三个月)因体检不合格退学的,退还全部学费、住宿费。学生自行退(转)学,就学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退还三分之二学费、住宿费;超过三个月但在一学期(含一学期)以内的,退还一半学费、住宿费;超过一学期的,不予退费。
(二)学生受校纪处分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不予退费。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经批准退宿或调整宿舍的,凭公寓管理中心审批手续至财务处办理住宿费用结算。提前退宿的学生,按实际住宿时间按月结算住宿费。
第十七条 住宿费退费或调整时间自宿舍管理员、公寓管理中心负责人签字确认之日起算。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和地方出台新的收费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学生退费审批流程
一、在校生退费
(一)根据学生本人提出的退学申请,经辅导员、二级学院书记、二级学院院长、学生处、教务处及主管校长,审批同意。
(二)退费:需要在学生的交费票据上签批。
1.教材科——注明学生已领教材金额;
2.公寓中心——检查学生宿舍财产完好情况;
3.图书馆——注明学生图书阅读费应扣金额;
4.财务处——在学生缴费系统里注明学生退学;
5.主管校长审批;
6.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至财务处办理退费。
二、新生退费
(一)未入班的新生;由学生本人提出退学申请,经招办主任、财务处长及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后,至财务处办理退费。
(二)已入班的新生;参见在校生退费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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