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规范资金运用程序,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学院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主要规定了学院对货币资金管理的责任、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 理等管理规定。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四条 出纳人员应认真执行国家财经法规、现金管理制度,遵守学院的财务管理制度;负责货币资金的收付、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规定支取现金、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支付业务,确保资金安全;遵守财务人员职业道德,有保守机密意识。
第五条 学院财务处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六条 学院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七条 出纳岗位应定期进行轮换,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八条 出纳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三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九条 学院应按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使用现金,除差旅费、工资、劳务、业务招待费外,其他超过1000元(含)以上的支出应通过网上银行支付;对于支付给个人超过1000元(含)的,则通过网上银行划入个人的账户。
第十条 学院应当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对于库存现金的规定如下:学院财务处月末库存现金不超过20000元。
第十一条 学院的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学院费用。
第十二条 出纳人员需根据现金收支业务登记现金日记簿,每日结账时必须将库存现金与日记簿余额核对,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账实一致。
第十三条 现金盘点采取每日盘点、每周盘点和每月盘点三种方式。日盘点由出纳编制现金盘点表;周盘点由会计主管监管,出纳编制现金盘点表;月盘点由财务负责人监管,出纳编制现金盘点表,出纳、会计主管、财务负责人签字。每周盘点的时间为每周五下班之前,每月盘点时间为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下班之前。如遇节假日或有特殊事项导致在规定的盘点日无法盘点的,可以报请领导批准后调整盘点日。
第十四条 任何部门一律不准私设小金库,一切现金收入包括废旧物资出售或其他现金收入等都必须交回财务处,不得私自截留、自行处理,更不能贪污挪用,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学院银行账户的开立实施账户集中管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必须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并得到严格控制,以确保账户设置的合理性。学院新开设任何银行账户(本、外币)需经校长审批,不准违规开立和使用账户,不准出借、出租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 对于所有已开通的账户开通网上银行,以便随时掌握银行存款的变动状况。银行密钥分为操作和管理授权两个岗位,操作员由出纳担任,管理授权由负责资金管理的处长担任,开通资金变动短信通知,设置短信接收人3名:分管校长、财务负责人、出纳。
第十七条 在每月末由出纳人员取回当月的银行对账单,会计主管在网上银行打印出每个账户每月末的余额,采用银行对账单、网上银行余额以及会计软件中的银行账户余额三项数据核对相符的方法。
第十八条 银行存款的清查采用账目核对法。主要清查学院在开户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各种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中该学院的账面余额是否相符。银行存款采用每月末核对一次的方法进行。
第十九条 银行存款的清查,应根据银行存款的对账单、存款种类和货币种类逐一查对、核实。由会计根据银行对账单与资金日记账进行核对,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一式三份,提交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存档。
第二十条 学院所有银行账户均不准对外进行风险性投资,可以办理开户银行无风险性理财,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使用网银的计算机必须专人管理,专机专用,禁止在公共计算机上使用网银;网银密钥在发放前由金融机构对每张操作员证书进行权限设置,在首次登陆使用时,应进行密码重置。
第二十二条 密钥保管及使用安全明确到具体使用人,不得随意借给他人使用;在岗操作时将密钥插入计算机,离岗时必须将密钥拔出;密钥丢失应立即电话通知银行及网银维护人员。
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不能违反银行结算法律法规制度,不得贪污挪用公款。学院应严格按照程序办理货币资金的收付业务。
第四章 支付流程
第二十四条 学院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1.发生因公借款时,由经办人填写借款单、履行审批程序后,到财务办理借款。
2.出纳根据借款单用途进行网银支付,金额小于1000元或按规定可以现金支付的款项。由出纳支付款项,领款人在现金日记簿上签字后领取。
3.发生费用报销时,经办人需按审批流程履行该票据审核程序后,交由会计做会计凭证,出纳根据会计凭证付款。未履行审批程序或票据、附件不符合规定,出纳有权拒绝付款。
第二十五条 费用类支出的授权批准参见学院制定的《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第五章 资金保管
第二十六条 库存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来不及存入的,应及时放入保险柜中。
第二十七条 银行票据、印鉴等重要物品应及时放入保险柜中,注意保管,以免丢失。
第二十八条 现金银行对账单、调节表及原始单据应分类整理,存放文件柜或上锁的办公抽屉,年末应将现金银行对账单、盘点表归档保存。
第六章 货币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学院财务处建立货币资金的监督检查机制,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定期指周、月、年度的检查;不定期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抽查。
第三十条 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是否符合不相容岗位分离的原则。密钥印鉴保管是否符合要求,资金支付流程是否符合制度规定,资金余额是否正确,是否存在白条抵库等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各学院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学院财务处。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山西工商学院货币资金管理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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