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执行质量标准规范。建筑工程质量是百年大计,学校校舍的安全和质量必须严格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面执行建筑工程质量规范标准,从设计到施工的各个环节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
第二条 选择设计方案。建设项目要选择优秀的设计方案,保证校舍使用功能的要求,建筑外型的美观和结构的安全。
第三条 严格质量要求。
(一)工程质量管理以预防为主。工程开工前要配合施工单位认真做好准备,特别对施工具体方案和安全措施要督促落实。
(二)明确工程质量检查的依据。1、国家相关的文件:国家颁发的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技术标准、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2、工程项目的相关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书、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核定单、材料代用单及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质量方面的技术文件、会议决定等。3、施工合同及招标文件。
(三)掌握工程质量检查的重点要求。把握学校在施工招标文件中明确提出工程质量等级要求的基础上:
1、掌握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以及安全技术的全面情况,了解设计对工程关键部位的要求;
2、对主要材料(如水泥、钢材、防水材料等)、成品、半成品、构件以及机电设备、配件等(钢构件、混凝土预制件、机电设备、仪器、仪表、采暖通风设备等)质量和出厂合格证进行复核,检测合格后方能使用;
3、对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网在开工前的定位,经施工单位测量放线后,对其轴线、标高、位置进行测量签证,对有沉降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施工过程中定期观测;
4、对重要承重结构、主要部位的隐蔽工程(如钢筋砼基础、主体结构、大型设备基础、主要地下构筑物、地下管线、防水工程等)进行检查验收,经检查合格后办理隐蔽工程手续。
(四)在施工过程中对项目的地下工程、其他隐蔽工程要及时进行测试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个施工程序。学校各职能部门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都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按各自的职责,各负其责,保证工程质量的等级要求。
第四条 质量监督和检查。学校各部门要自觉接受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项目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和监督中发现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隐患,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有关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基建处和施工监理要加强监督检查,整改期间学校应暂缓拨付建设资金。
第五条 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报备《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项目负责人接受授权意见书》及承诺。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学校、勘探、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及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各负其责,各建设项目实施的第一负责人,也是该项目工程质量的第一负责人。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应根据事故原因追究各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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