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家建设部的要求,对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是改革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提高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的重大措施。我校主要是对新建项目进行施工结算的监督管理。
2、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并与工程监理单位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3、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前,基建处应将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内容、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监理内容主要包括:审查施工方案;监督施工企业严格按规范、标准施工;审查技术变更;控制工程进度、质量、投资;检查安全防护措施和原材料、构配件的质量;处理质量事故和竣工报告等。
4、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对监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5、基建处监督管理内容:
(1)在项目开工前,由监理公司主持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会议,基建处参与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会议。
(2)审核监理单位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3)基建处应依据与监理单位的合同,负责督促和检查监理单位对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文件等的执行情况。
(4)基建处负责对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机构及人员的审核和确认,并检查监理人员执行监理规范要求、旁站、巡视和平时检验的情况。
(5)对隐蔽工程、重要部位及混凝土浇筑时监理人员应坚持全过程的旁站监理制度。
6、基建处应委派工程管理人员负责督促并参与监理机构组织召开的监理例会,并在会议纪要上签署意见。
7、基建处工程管理代表与监理工程师负责签证隐蔽工程记录、中间验收和质量自检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核定单。
8、基建处在监理单位每月底对所有在建工程上报监理情况的基础上,组织工程管理人员、预决算人员及相关单位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
9、工程竣工验收前,监理单位必须提供完整的工程资料,对工程项目质量评定资料签署意见书,工程管理代表和监理工程师签署竣工验收报告,审查工程档案资料。
10、工程项目按规定接受地方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质量监督检查管理。
11、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管理,对不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而造成损失的,基建处将按照有关法律和监理合同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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