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建处工作人员不准在与工程有关的单位中报销任何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2、不准接受双方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回扣等好处,无法拒绝的,应一律上交学校。
3、不准参加对方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4、不准要求和接受对方为自己家属提供的各种利益。
5、不准向对方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学校建设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及工程分包经营活动等。
6、不准向对方泄漏招投标标底等有关保密内容。
7、不准损害学校利益,徇私舞弊,为对方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准擅自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
8、基建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与施工企业接触,如若有问题需要协商,必须通过项目负责人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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